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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惩戒,怎能管住频发的校园暴力?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2015-07-20 16: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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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初至今,国内媒体广泛报道过的校园暴力事件、有视频图像的就超过20起。但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处理的表述相当模糊,使得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通常只能以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的方式来处理。
  
  据介绍,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校园暴力事件日渐突出,最初美国公众认为这类事件是孩子“闹着玩”,但在后来,美国公众意识到,校园暴力事件会使得受害学生产生极大自卑感,甚至出现反社会人格,因而转向支持立法机关将校园暴力事件定为“重罪”,不断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对所有参与者也给予“连坐”处罚,相关学生的家长和学校也要负责。(7月20日《华商报》)
  
  校园暴力事件从少到多,从简单推搡、恶作剧捉弄,发展为手段残忍的殴打、拘禁和性侵,恰恰与这类事件没有得到严肃处理,施暴者及其家长、所属学校付出的代价较轻有关。因为施暴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其他青少年效仿施暴行为来处理常见的校园竞争、人际纠纷,也就变得不奇怪。
  
  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并不是去关注、关心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而是试图发掘这类事件的所谓内生逻辑,宣称暴力行为都是因为社会原因所驱动引发的。这类言论不能说毫无道理,留守儿童问题、父母管教观念问题、社会不良文化的侵蚀、应试竞争扭曲学生心态等等,都是需要引起重视的社会问题——但这些问题无论如何重要,都只能纳入社会建设、教育改革的范畴内解决,不能跟判定和追究施暴者对校园暴力事件负有的责任混为一谈。
  
  笔者以为,只有切实增强对施暴行为的惩处,迫使施暴者及其家长、所属学校一并承担责任,才能遏制暴力冲动,促使学生依照正常的沟通方式解决校园竞争和人际纠纷问题。相反,如果仍然继续以宽容方式,例如说教、讲座、个体辅导等方式,寄望于感化青少年中的施暴者特别是未成年施暴者,不去追究责任,坐待其自行向善,将很可能让校园内外的暴力现象越演越烈。
  
  笔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完整借鉴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经验,及时出台、修改相关的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明确界定需纳入法律管理的校园暴力,包括动手打人、推搡、拘禁、围攻谩骂、强迫拍摄不雅照片、网络暴力等;依照成年人刑事犯罪标准惩处施暴者;将犯罪记录计入信用档案,有这类犯罪记录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教师、公职人员。
  
  另一方面,还应通过立法明确校园暴力事件施暴者的父母,需全额赔偿受害方损失(包括受害者医疗费用、心理治疗费用、耽误课程的补习费用、转学手续费用、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对于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施暴方,有必要另处不低于赔偿费的罚金。
  
  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校方通常为了撇清责任,不但力图大事化小,协调受害一方放弃追责和索赔要求,而且也没有向受害学生提供心理辅导,事后也不改善校园管理。这正是一些学校连发校园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笔者以为,对校园暴力事件作出处理,不能忽略校方责任,应当就事发前校园管理秩序、事发后校方的应对处置情况对学校负责人、当事班级教师作出处理,校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个人还应承担对受害一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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