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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确乃“家丑”但应“外扬”

来源:红网 作者:孟蝶 编辑:夏熊飞 2015-12-31 0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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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获得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似乎预示着国家要成为破壁人,将家庭内的战争交由法院来进行裁断。而笔者在一些网络社交平台上看到人们对这部法律颁布的效果并不快观,部分人认为鉴于中国国情和特定文化背景,人们心中普遍持有“家暴是家事,家丑不可外扬”的看法,那么制定的新法很难真正贯彻执行下去,若新法无法有效执行,那么就没有实施的价值和意义。
  
  黑格尔曾经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据有关部门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至少有30%的家庭存在过家暴事件或者征兆。而每35个家暴受害者之中只有一人选择报案,上诉率极低,绝大部分人认为家暴是“关起门来的自己家的事儿”,不好意思向外界寻求帮助,或许自己忍一忍就过去了,这很大程度上导致家庭裂缝得不到及时的弥合。须知家庭作为国家组成的基本单位,其和睦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进一步发展,而《反家暴法》的出台正是对于家庭和睦与稳定给予重视的体现。
  
  事实上,立法理念贯穿于立法活动全过程,最终体现在法律文本之中,并对司法和执法具有决定性作用。反家暴工作者和立法者有什么样的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态度和思路。为保持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先进性,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始终贯彻对家庭暴力“零忍耐”、受害人本位、国家责任和人权观念与社会性别视角等先进立法理念。
  
  不可否认,《反家暴法》中蕴含的先进的立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存在一定的冲突,如对家庭暴力“零忍耐”态度与“忍一时风平浪静”的想法,受害人本位与家庭本位有差异,国家责任与“法不入家门”冲突,人权观念、长幼尊卑、男尊女卑等。我们都知道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基础上的,法律的生命也蕴藏于文化之中。文化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场景和条件,法律的运行也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因此反家庭暴力法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关键的是要看它能不能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考虑中国的国情。
  
  但不能忽视的是,法律本身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而且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社会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在立法过程中秉持先进的立法理念,制定一部体现先进文化的法律,会起到巨大的移风易俗作用,能有力推动社会的进步。美国是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国家,从放任不管到建立起一套相对成熟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并坚决执行,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正是在相关法律的制定颁布和配套设施的完善下,民众逐步被引导才有现今美国家庭暴力事件的大幅减少。因此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决不能因为考虑中国国情,迁就落后的风俗习惯,就使得先进的立法理念受阻、失效。
  
  笔者认为《反家暴法》的制定最本质的作用是引导全社会去重视家庭暴力,目的是预防,不是惩处,是进一步引导全社会,给人们灌输一个理念,就是家庭暴力不是一个关起门来自己家的私事,或许是家丑,但是为维护自身权益应该“外扬”的事情,是一个全社会都要监督,都要杜绝的事情,是国家公权力要触及的事情。即便目前人们不能真正适应和执行,但是年轻的一代从小就受到这种意识的熏陶和法律的执行贯彻,就会逐步被改变,进而影响到再下一代,最终使得全社会得以默认和遵守。
  
  文/孟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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