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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名誉权”必须得到保护

来源:红网 作者:江文 编辑:刘艳秋 2016-01-15 0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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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下午,一则质疑融安县潭头乡曹副乡长与有夫之妇有车震行为的网帖引发广大网友围观。记者向相关方求证了解到,此前已有投诉人就此向当地纪检部门投诉,经融安县纪委调查最终未能认定。(1月14日中国网)
  
  13日下午,一则质疑融安县潭头乡曹副乡长与有夫之妇有车震行为的网帖引发广大网友围观。对于网友指名道姓公开发帖,传播他人存在生活作风问题,有法律工作者认为,发帖人仅凭聊天截图,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在网上发帖散播曹副乡长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已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网络时代,人人手中都有麦克风,每个网友都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网络论坛”等形式,向不特定的群体传递自己的声音,这包括对党员干部的腐败、违纪、作风等问题的曝光,但一些网友也许出于对党员干部不良风气的憎恨,也许出于其他的目的,把未经证实,或者虚假的消息点名道姓地在网络上曝光,传递不实的、虚假信息,误导大众,这既给党员干部的形象带来伤害,也给干部个人的生活带来困扰,让一些遭受不白之冤的干部欲哭无泪。
  
  干部是公众人物,接受社会的监督是很有必要的,但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照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政府官员作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这也应该受到保护,如果网友把对官员的监督无限扩大,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在网络上发布一些未经证实的,甚至可能是虚假的消息,这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才可能让网友依法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前不久,因为国道路面太烂,网友陈某的爱车被刮伤。他于是在当地论坛连续发帖反映此事,但没得到处理。一气之下,陈某编造了一篇名为《达川区交运局局长马朝胜贪污国道维修费一千二百万》的帖子,谁知,一天时间点击量就超过了16000次。给官员名誉权造成巨大的伤害。由此看来,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网友的引导,要让网友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实名向相关部门举报,在举报中不能夸大事实,更不能无中生有;对于恶意举报,侵犯官员名誉权的,则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官员的名誉权不受到伤害。
  
  也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勇敢地站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曹副乡长如果认为自己是清白的,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帖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文/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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