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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低温保护的“太阳伞”

来源:红网 作者:郭志钧 编辑:夏熊飞 2016-01-25 0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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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堪称“霸王级”的西伯利亚寒潮来袭,我国多地开启“冰窖”模式,从北到南,让人叫冷不迭。其中,北京、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的最低气温,将接近1981年以来的最低值,就连素有“火炉”之称的重庆,其主城区也在20年之后下起了雪。
  
  然而,据多家媒体报道,在如此低温之下,许多从事户外工作的环卫工、快递员、停车收费员等,却与“低温津贴”无缘,有的甚至连听说都没听说过。
  
  其实,有“高温津贴”就有“低温津贴”。2004年3月1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正式实施,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就醒目地提到了“低温津贴”。在极寒天气下工作,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伤害,不仅容易被冻僵冻伤,还可能引发心血管、骨关节等疾病,严重的甚至会危及生命。
  
  综上所述,让极寒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享受“低温津贴”,既合情合理也合法。然而,让人遗憾的是,与“高温津贴”渐入人心不同,“低温津贴”却一直“养在深闺人未识”,“千呼万唤难出来”。这其中既有国家没有制订统一政策的原因,也与多数用人单位“能省则省”的心理有关。
  
  严格来说,“低温津贴”不是福利,而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户外劳动者在极寒天气下劳动,其权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他们是在用自己的身体服务社会、温暖社会,社会也应回馈以制度化的关怀和人性化的温暖。极寒天气像一张考卷,考验的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服务于民的意识;低温保护则像一面镜子,照射出政府的法治管理水平,也照射出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只有撑起低温保护的“太阳伞”,给户外工作者更多的关爱,才能从根本上让他们能够体面地劳动,更有尊严地生活。
  
  如何让“低温津贴”从“纸上”走进“生活”?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填补政策空白。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各地应结合本地情况,参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制定“低温津贴”实施细则,明确温度标准、发放标准、问责与处罚等,让用人单位有章可循。二是强化劳动监察。对于不落实“低温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要勒令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可启动司法救济,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发挥工会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为劳动者谋求低温保护。例如,可将“冻伤”列入新增职业病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低温津贴”虽然看是我国北方劳动者的事情,但据气象专家介绍,在目前全球变暖的总趋势之下,并不排除局部地区的超强寒潮侵袭。近期,我国南北普遍低温就是证明。所以,即使是南方城市,最好也能未雨绸缪,尽早从法律层面为低温保护撑起一把“太阳伞”。
  
  文/郭志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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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志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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