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日前,成都一职业学校的运动场上,进行了一场“校园违禁物品清查活动”,电吹风、电水壶、烧水棒、电饭锅等被学校禁止使用的寝室“违禁电器”,在学生面前被当众用斧头敲碎,进行集中销毁。
现场学生围观,目睹了特勤大队(学生组织)在安保处老师的带领下一斧子、一斧子砸向这些“违禁电器”的场景,破碎声伴随着围观同学的阵阵惊呼。这种野蛮的方式竟来自学校层面的授意,面对质疑,校方仍以“警示教育”的说辞强硬回应。如此走了弯路的警示教育,让学校在这次围观中输得十分彻底。
砸毁“违禁电器”,学校输掉了基本的法理,涉嫌违反相关的法律。学校受教育法授权而拥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这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而对“违禁电器”的物权处置则是民事行为,属民法调整。擅自以行政行为强行干涉民法调整的部分,于法理不合,也涉嫌违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学校依据的管理规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也值得探讨。这些限制学生行为的规章制度是单纯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还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制定这些规章规定,是否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是否考虑到了保障人权的需要等等,规定若不服众,也只能落得个学生怨声载道的结局。
粗暴手段、集中销毁,学校输掉了正当行政管理意识,在处理公共行政活动中夹杂着个人怒气,“人治”“暴政”意味浓重。教育部下半年下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切实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等内容。《规划》不只是指导各层次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更是要求重视学校自身的法制化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这两个目标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是一种公权力,其对象也是公共活动中的主体,这就要求学校的负责同志不能把个人的怒火带入这种权力运行中来,不能把对“违禁电器”深恶痛绝的情绪夹杂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为行政管理活动是不带有自身情绪的,其运行是按照既定制度程序的。
学生围观、集中销毁现场,犹入“万人公开宣判大会”,但结果却输掉了学生的信任,无形中在学生与学校之间加置对立的障碍。当初学生上交、没收这些“违禁电器”的时候,起码不会意识到销毁活动的出现,他们的本能想法是上交给学校统一保管。而这种集中销毁“违禁电器”的行为,违反了学生自己的认知常识,尽管学校事先并没承诺是否销毁,但从心理上,学生已经认为自己跳入学校预设的坑中。再者,学生亲眼目睹这种集中销毁可能存在自己物品的现场,学生会对自身独立人格产生质疑。此外,这种现场会加深学生与学校管理的矛盾,在学生群体中蔓延着对学校、老师冷漠情绪,不利于学校后续正常管理工作的开展。
走了样的警示教育,输掉了基本教育理念。教育学中,出于对警示教育诸多不良后果的考虑,学界对警示教育有着这样的基本要求,警示教育的内容要做到实体和程序上的绝对正义,其警示的方式要文明、适宜,对于警示内容要有详细的说理过程。以引导为主,以警示为形式,讲清楚、讲明白道理。而本次事件中,一上来就是暴力的腥风血雨,还要强加上“警示教育”幌子,甚至企图让学生产生认同感,不可不谓荒唐。
文/林曦(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林曦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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