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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小黄鱼之争中的权利和常识

来源:红网 作者:柯锐 编辑:林旻煜 2017-03-04 0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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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知道小黄鱼一条要卖2000多元,你还会点吗?日前,深圳市民李先生请朋友在深圳南山欢乐海岸“1949华家里”吃饭,餐厅没有菜牌,服务员推荐了东海野生小黄鱼。李先生说,他买单时才知道总共消费了8254元,其中两条鱼共4628元,服务费高达1092.66元。记者从深圳市消委会获悉,该商家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将督促其进行整改。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到现场调查取证并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公布。(3月3日 南方网)

  梳理近年来餐饮领域的“宰客”新闻,公众印象较深的,除了青岛“天价虾”,应属此次深圳小黄鱼了。

  此次“天价”小黄鱼和此前的“天价虾”事件,有某些共同特征,比如消费者都认为收费偏高,没有公示价格,但此次纷争中出现了小黄鱼的高成本问题,使得此次的“天价”称谓显得有些含糊不清,有些常识因此需要廓清。

  要重申的第一个常识是,决定市场商品价格的,不是成本,而是供需关系。因此,餐馆方面拿出进货小票称东海小黄鱼的进货价为1260元每斤,以佐证两条小黄鱼收费4628元的某种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换句话说,决定商品价格的,不在于成本是高还是低,餐馆方面拿成本来说事没说服力。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上,只要定价收费依法依规,即使商品成本很低,只要消费者青睐,消费需求旺盛,商家卖出高价也无可厚非;相反,即使成本很高,比如真正的野生小黄鱼确实进价高,若商家不依法依规明码标价,或搞其他欺诈勾当,则属不当经营行为,理应受到抵制和查处。

  要重申的第二个常识是,商家不明码标价,即使是出于所谓行规,也已对消费者构成侵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选择权的义务,《价格法》第13条亦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具体要求。深圳“1949华家里”餐厅对小黄鱼的价格没有明码标价,对于15%的服务费,同样缺乏公开标价。对此,该餐厅表示处于餐厅正处于试营业阶段,每天运过来的海鲜不同,所以无法提供固定菜牌,只能按照人均消费标准进行配菜。正是没有固定菜牌,导致对于是否将东海小黄鱼价格提前告知消费者一事,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各执一词。这也从反面印证了餐饮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明码标价,即使有再多说辞,比如是行规等等,但已涉违法违规,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和知情权。

  因此,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不要小看了明码标价的重要性。它是一种刚性规则,也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遵守这种规则,既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很多时候也可以对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目前,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已对商家进行立案查处,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此案的查处和曝光,可视作是一次对相关法规的普及和对市场常识的重申。

  文/柯锐

来源:红网

作者:柯锐

编辑: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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