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早晨,女子出去买菜结果遭遇车祸伤重,好在民警和120及时赶到现场救援。被送到医院后,女子生命垂危急需手术却没有家属签字,民警克服困难,最终辗转找到她的亲人,及时让她接受手术,挽回了生命。近日,女子家人给民警送上了锦旗致谢。(3月28日《海峡导报》)
女子遇车祸生命垂危,手术急需家属签字,凭三字线索,民警挨家寻人,一位医生说:“如果再晚一步,我们可能就无能为力了。”总体来说,这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严格来说,又有美中不足,万一找不到女子家人签字,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岂不成了悲剧?
类似悲剧是有先例的。2017年“8·31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发生后,最高法立即出台了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也是法律的一种,法律无外乎是‘天理人情’,医院救死扶伤是天职,不能受制于人,不应受到民事责任机械的限制。”
2018年3月10日,在河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谈到“产妇跳楼案”时表示,经过院长同意,救死扶伤,医院可以免责。也就是说,有司法解释撑腰,有最高法院院长表态,“院长可签字急救”符合法理人情,危急时刻,怎能死抱着“家属签字”不放呢?
我们应当大力宣传,让“院长可签字急救”成为生活常识,再次碰到这样的事情,不管是警方还是医院,都能灵活处置,把握好抢救时机,人民的生命安全才有更多更好的保障。
文/李云勇
来源:红网
作者:李云勇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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