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网上大部分评论,对入法抱质疑态度者居多,认为伦理道德问题不应该用法律来约束,一旦入法将致使其失去本来的意义或引起反效果,例如网上开始兴起代看望业务等等。但笔者认为,在我们评论某一事件时是否应该先弄清楚其背景。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因包含“常回家看看”条款而备受争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为什么修订法案,原因在于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约1.67亿,大中城市空巢家庭达到70%。一连串数字的背后是严峻的养老形势: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是今后我国较长一段时期内不可避免的重大挑战。
古有明训:养儿防老。所以在中国,父母的后半辈子归于儿女管,父母赡养存在着依附关系,儿女的心情好坏、道德水平以及生活情况,直接关系到父母的养老质量。尽管说年代已换,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而最根本的传统价值观不该因时代而褪色。我们通过相关政策和法律,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物质需求给予一定保障,这是经济发展普惠之必然。只是在精神上,上到国家机关,下至邻里百姓,对于儿女看望父母,就鞭长莫及了。这一问题或者矛盾的日益显现,值得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部门思考。
中国这次修法,首次将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在中国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中着实是迈出了一大步,具有“破冰”之举,可以说这只“手”伸得好,伸得及时。参考国外法律,1994年,新加坡制定了《赡养父母法》,其规定在新加坡如果发现子女确实未遵守该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养老入法早有案例在先。
当然,并不能说有案例在先就一定能收到理想效益,对入法是否真的能“喊得动”常回家看看还有待商榷。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子女并不是不愿常回家看看,而是根本抽不出时间回家。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此项权利概念太模糊以致很难落到实处,要想通过入法来破中国式养老困局,还需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比如《劳动法》就要明确规定给予带薪探亲的假期,以及参照国外一些法律政策,如韩国法律中规定和父母一起住,买房有税收优惠等。
不管怎样,“孝”上有一老,下是一子,老子融于一体,方才是孝。在父母眼中,膝下承欢才是天伦之乐,无论你贫困健康与否,而你的一句:寒乎,欲食乎,就能为你赚取父母的多少感动和众横老泪。
笔者希望,此次的“常回家看看”之举理应是开始,关乎于老龄人养老的法律还在未完待续。
文/彭梦汝
来源:红网
作者:彭梦汝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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