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以来,在江苏、湖北等地,机关开始执行“新”的工作时间表,理由在于天气炎热、防暑降温。公务员当然也属于劳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者之列,去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委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劳动者高温津贴等作出规定。江苏等地缩短机关工时,似乎显得有据可查,但因给市民、企业办事带来不便而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得很明确,“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并不包括党政机关。这是因为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基本上都安装了空调等降温设备,机关绝大多数岗位并不存在“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问题。
当然,公安交警、城管等公职人员确实涉及到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一些监管部门也需在工作时间内派员外出执法。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各地相关部门应出台细化的部分岗位公务员防暑降温管理办法,一方面以确保上述特殊岗位公务员获得必要休息等保障;另一方面避免其他并无高温作业要求的公务员“搭便车”。“一刀切”缩短机关工时,本质上就是在“搭便车”,更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说到合法性,实际上,国内许多地方的机关工作时间长期以来都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原国家人事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也重申了这一条,还专门要求“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对应来看,机关通行的9:00-12:00、14:30(14:00)-17:30(17:00)工时,根本就达不到工作日8小时上班的要求。在一些单位,上午11:30就停止对外办理业务,11:30-12:00是其机关食堂开饭时间,这等于让工时发生了进一步的“缩水”。
如果除开机关单位全员开会、学习等安排,公务员办公时间、为民众办理手续等公务服务的时间就更短了,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会存在“办事难”。更需引起反思的是,不足额的机关工时,长期得不到纠正乃至最起码的重视,监督部门听之任之,反而成为了一种惯例。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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