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为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审判结果,不断到有关部门闹访缠访,有的甚至以死相逼,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像因“死刑保证书”闻名全国的河南李怀亮案,就是死者家属长期闹访、有关部门为维稳没有坚持依法办案造成的。
要想做到自始至终坚持依法办案,不受闹访影响,地方政府部门也好,司法机关也好,都应当理性看待“稳定”。
当前,一些地方如果发生极少数人常年上访、群体性事件、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有关方面就会认为是不稳定,在工作考核中就要一票否决。这种对稳定的片面认识,导致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不敢顶住极少数人闹访的压力,坚持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大千世界,什么样的人都有,不是任何时候、对任何人的思想工作都能做通。对有关方面来说,有很多重要的工作要做,不可能长期把那么多时间精力耗在个别人身上;另外,维护法治的需要、各种事业的发展需要、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的需要等,也要求有关方面,在法律的框架内,在一定的期限内,如果已经尽力而为,就应当坚决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因此引发极少数人常年上访、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情况,主要责任就在当事人身上。比如对李怀亮案,在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已对死者家属做了大量工作,花费已超过百万元,可谓仁至义尽的情况下,就应当坚决依法打击闹访缠访,而不是为维稳而妥协屈服,长时间超期羁押李怀亮。有时候,小规模、小范围的不稳定,正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大局稳定付出的必要代价。
人类社会是由一群素质、性格、价值观和利益诉求等不同甚至迥异的人组成的,人类也远远未发展到物质和精神极大丰富的程度。所以,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存在不稳定的因素,稳定只是相对的,而不稳定是绝对的。“稳定”并不是零上访,不发生社会矛盾冲突,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发生非正常死亡。特别是极少数品行不端或性格有严重缺陷者,为了满足个人目的而蓄意制造事端,这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事。在稳定的问题上,我们不应当有“洁癖”。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论是社会生产力、公众法治观念还是社会管理水平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因此,对“稳定”的界定更应当讲求切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众综合素质的实际,设置有关考核规定、特别是“一票否决”的杠杠也应当实事求是,不宜作统一的、过高的要求。追求绝对稳定不但不现实,还很容易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被迫迁就一些用非法的方式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严重阻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危及全局的、根本的和长远的稳定。
文/黄琳斌
来源:红网
作者:黄琳斌
编辑:叶鹏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