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未追究烟台市慈善总会原办公室主任的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肇事者王洪涛向受害一方赔偿了80万元巨款。办案民警邱警官的“解释”,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更曝露出对涉嫌犯罪公职人员刑事处罚的“随意”。
首先,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王洪涛属酒后驾驶公车,撞人后逃逸,并导致受害人死亡,当属“性质特别严重”范畴。虽然酒后驾驶已无法确认,但否认不了交通肇事逃逸,并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其次,交通肇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一方即使给了“更高的赔款”,也不能成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借口。充其量,“高额的赔款”只能作为量刑时的参考。因此,即使受害方“许诺”不追究王洪涛的刑事责任,但作为当地警方也应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更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再次,根据相关规定,即便是驾驶公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也只有在肇事者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车主再出面来赔。而且这个过程要通过法院来裁定。显然,烟台市慈善总会是在代王洪涛“受过”,属明显的违规行为。一旦证明赔偿款是来自慈善捐款,就严重违反了《慈善法》规定,其性质将会更加严重,相关领导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无独有偶。7月18日晚9时许,林州市李青峰夫妇怀抱7个月大的女婴散步时,被酒后准备去歌厅唱歌的当地民警郭增喜突然抢走,并高举过头重摔到地上,致女婴当场昏死,后经抢救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女婴颅骨3处骨折,颅内有淤血,极有可能留下后遗症。而对这起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涉事民警在向被害方高额赔款后(有待证实),只是受到关禁闭15天的警务纪律处罚。
看来,公职人员涉嫌犯罪,只要对被受害人做出巨额赔偿,就能免于刑事处罚已非个案。
公职人员本当带头遵守法律,政法机关本当严惩犯罪。政法机关对涉嫌犯罪,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的公职人员,本应当及时给予严厉的打击。而遗憾的,在一些地区的一些部门,公职人员涉嫌犯罪后,涉事单位往往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以单位的名义出面“摆平”;政法机关也往往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的还帮助“出主意”、“想办法”。从而导致,法律在公职人员面前失去了威严,甚至成了少数公职人员逃避打击的“工具”。久而久之,法律的威严何在?政法机关的威信何在?
因此,在追究涉嫌犯罪公职人员刑事责任时,相关部门还应当及时启动问责、追究程序。只有查清所有的纵容、包庇者,并追究失职渎职,甚至是刑事责任,才能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理念真正得到体现和落实。否则,不断出现的“刑不上大夫”事件,只会令法律汗颜,令政法机关名誉扫地。
文/姚明胜
来源:红网
作者:姚明胜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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