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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霸王条款”,响应民生期盼

来源:红网 作者:龚书 编辑:艾伦 2013-12-15 0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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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烹饪协会日前以公开信方式,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对“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不当处理。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13日表示,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重要职责。(12月14日《人民日报》)
  
  此前,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业6种“霸王条款”,消费者若遇到可打12315举报。这些“条款”包括:①禁止自带酒水;②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③限包间最低消费;④减少订席不提前通知收全款;⑤丢物责任自负;⑥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消息一经传出,坊间一阵欢呼。毋庸讳言,消费者被这些霸王条款困苦已久,要么敢怒不敢言,要么敢怒敢言却无济于事。
  
  在消息传出之时,笔者就在担心,会不会有些餐馆阳奉阴违?北京工商局的做法能否向全国推行?损失了一大块利益,餐饮业会善罢甘休吗?果不其然,作为餐饮业利益代言人的中国烹饪协会不仅发布公开信反击,甚至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制止并要求道歉。
  
  为什么广大人民群众一致叫好的事情会让中烹协做出如此大的反应?毫不夸张的说就像是被踩了尾巴的猫。很明显,屁股决定脑袋,利益决定思维,身为餐企代言人的中烹协,为所代言的企业辩解,并无不可。
  
  但是,辩解必须恪守底线,也必须遵守道德理性和法律红线。以大家最常见到的“禁止自带酒水”为例,中烹协的“高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如此观点混淆视听,似是而非。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也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此种种,皆说明禁止自带酒水,并不合法。
  
  中国烹饪协会叫板工商部门,无非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做法。其理由完全经不起推敲,其利益企图过于赤裸,其搅缠注定徒劳无功。因此,所谓的禁止自带酒水等规定属于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必须废止。
  
  而工商总局的发言人也指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大量存在,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害。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工作,是工商部门服务民生、维护公平的具体体现。对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规范,依法查处。
  
  更应该看到的是,霸王条款绝不只存在餐饮业,像水电、电信、石油和银行这些企业中的霸王条款更多、更为可怕。放眼四望,生活中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无不被霸王条款所笼罩,让人眼花缭乱却又无可奈何。这次对餐饮业动刀北京工商局开了个好头,工商总局也表示了支持。关键在于要持之以恒,避免成为一纸空文,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废止霸王条款,决不能仅限餐饮业。
  
  文/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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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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