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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减刑不能是一本“糊涂账”

来源:红网 作者:吴海霞 编辑:艾伦 2014-01-02 0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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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称,今年起,省高院要求,对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的减刑实行报备制度,中级法院须在裁定前向省高院报告,变书面审理为公开开庭、公开宣判。(12月31日《河南商报》)
  
  近年来,入狱贪官过多过滥的减刑,已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和不满。目前,监狱对减刑的裁定,缺乏法定的判定条件和标准,减刑的记分考核在具体操作时有较大的变通余地。同时,由于监狱等监管场所处于高度警戒、高度封闭的状态,因此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大墙内”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使得监狱成为公众监督的“盲区”,减刑也似乎成了一本“糊涂账”。
  
  司法领域应该是“阳光地带”,不能在执法监督上留有丝毫“空白”。如果对贪官减刑缺少严格约束,那么享受减刑待遇的可能大多是有权、有钱的腐败分子,这就在客观上丧失了有效预防和惩处其犯罪行为的功效,严重地冒犯了法律的尊严,消解了法律的威慑力。对此,有反贪人士及检察院、律师界人士认为,好不容易判了重刑的贪官,却接二连三地被减刑,轻松出狱,这让反腐败斗争和依法治国的公信力都大大下降。
  
  减刑意在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但在现实执行中,由于程序的不完善、执行的不透明和监督的乏力,导致操作空间过大、变通余地过多,往往成为罪犯规避牢狱惩罚的可叮之缝,成为罪犯乐于觑觎的一道司法“软肋”。在一些地方,监狱对减刑的裁定并不严格,有的是办案部门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可以说,在刑罚执行中出现“明码标价”的权钱交易现象,正是因为法规的执行和程序的操作缺少监督的透明性。
  
  令人欣喜的是,司法部门已经注意到减刑裁定的公开问题,河南法院的公开开庭、公开宣判就是最好的例证,他们对减刑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避免群众对减刑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法院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减少减刑背后的“名堂”和“猫腻”,就要敢于让公众参与和让社会监督。监狱的封闭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推行狱务公开,特别是要将每个罪犯的工种安排、积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同时,法院的内部监督要跟进,比如规定判决书对贪官“减刑”必须说理和论证,将相关减刑裁定文书在网上公开,实施减刑审理公开听证制度,邀请公众、律师可参加旁听等。
  
  总之,在高喊“从严治腐”的社会语境里,要克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就必须切实把规范缓刑、减刑、假释等工作放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高度来对待,尤其是对某些贪官的减刑和假释放到阳光下接受监督,让减刑裁定成为一本公众信服的“明白账”。
  
  文/吴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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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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