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认罪伏法,既能让其受到应有的惩处,也能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力量,对于党和群众来说是一件大好事,而在最后阶段,贪官的表达悔过之意,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其实也无可厚非,毕竟认识到错误也是一种进步,而争取减刑的利己之心也是正常之极。
然而,贪官的“最后陈述”顶多是一种意愿表达罢了,绝不能成为一种讨价还价的程序,不管是声泪俱下型、认罪求情型、引经据典型,还是表功型、忆苦型或是避重就轻型,都只不过代表着他们自己对自己罪责的认识而已,罪责既已犯下,那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处,否则,法律的公平正义就将受到质疑。
而事实也是如此,贪官的最后陈述只是他们的“自画像”,勾勒出其“沦陷”过程,对于量刑没有什么影响。那么,贪官的最后陈述还有无必要?答案是肯定的,贪官的陈述,不仅仅是他自己对于自身所犯错误的认识,更能够让旁观者看到当局者如何一步步堕落至此,最后走上不归路的过程,这更多的也是一种警示。
所以,干部应该经常听一下这些贪官们的“最后陈述”之语,从他们的经历中,找到贪腐堕落的根源,找到容易犯错误、走上不归路的地方,然后对照自己的工作、生活、心理等多方面,进行深刻的反省,时时刻刻以他们的“最后陈述”,作为警醒和警示自己不走贪腐老路、不走堕落的邪路、不走与党和群众利益和要求相违背的错路之言。
而有关部门也应该从其中吸取教训,看一看干部教育中,哪些地方还是薄弱环节,哪些地方还需要加大教育引导力度,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训;同时,还要看一看,在干部管理监督中哪些地方还没有到位、哪些制度还没有落实,哪些单位和职务还没有管理规范,哪些地方还不公开透明,从而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权力公开运行等,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文/张述
来源:红网
作者:张述
编辑:易木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