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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职巨贪”现象的警示

来源:红网 作者:李朝晖 编辑:易木 2014-01-19 0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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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日,曾任陕西省渭南市住建局建筑管理科科长的侯福才以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侯福才6年内受贿2191.9万余元,另有3384.3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是陕西贪腐职位最低、涉案数额最大的案件。(1月18日《北京晨报》)
  
  一个正科级干部,竟然贪腐5500余万,平均每天“进帐”25000元,其胆子之大、涉案数额之多让人瞠目震惊,创造了低职公务员腐败的新纪录。一个显而易见的疑问就是,这位科长官不大,仅正科实职,位置不是一把手,上有局领导,下有科室干部,那么他又是如何坐大成巨贪的?
  
  其一,官不大,权却不小。据查,侯福才任科长期间,主要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和建筑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项工作,算是一个实权岗位,手握行政审批权、监督管理权,全市大大小小的建筑单位、施工企业都是他管理的对象,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竣工验收都必须过他这一关,因此,这些单位免不了要跟侯福才打交道、拜码头、求关照,他手中的权力就成了卡人咽喉的抓手,成了他大搞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工具。
  
  其二,职位不高,胆子却不小。应该说,再有权力,侯福才也只是一个小小的科长、中层干部,既要接受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又要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更为重要的是,大有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的“高压线”,小有地方工程建设具体规定的“紧箍咒”,还有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诸多“照光镜”,作为党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这些制度的约束力他不可能不知道,之所以沦落为巨贪,其贪婪的本性和利欲薰心的胆子是一个重要因素,见利忘义、目无法纪、肆意妄为,使他一步步滑向腐败的深渊。
  
  其三,责任很大,监督却很小。侯福才身处关键岗位,身系把关审核的重要关口,确保项目建设高质、安全,他肯定责无旁贷,但这个责任绝不是他一力承担的,起码,科室干部应该把好第一道关,显然这个关失守了,由此可见侯福才的一言堂作风和单位民主机制的缺乏。更重要的是,侯福才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只有建议权,而不具备决策权,那么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又在哪呢?虽然侯福才利用他人注册公司、收取钱财的手段隐蔽,但这么多年了,单位和领导就没有发现侯福才贪腐的蛛丝马迹吗?这太不正常了。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如同白纸、监督管理体制形同虚设,客观上纵容了侯福才的恣意妄为、胆大包天,使得他手中的权力成了脱缰的野马。
  
  侯福才案充分说明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极端重要性,但同时也带给我们深刻的警示。警示之一,在市场经济推进过程中,“低职巨贪”现象并不鲜见,最典型的就是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村干部腐败的例子,但像侯福才这样贪腐数额多的确实不多,在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强大态势下,侯福才式的“低职巨贪”现象于廉政建设而言具有标本意义,在监督管理严重缺位的情况下,“苍蝇”完全有可能演变成“老虎”,所以尤其值得警惕。
  
  警示之二,此案仅严惩侯福才一人,却未见其他领导和同事被追究,无疑是本案的一大失误。前不久召开的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强调,要落实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综合以上分析,侯福才案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权力失去监督的必然。侯福才案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单位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严重失职,其性质同样严重。因此,猛药去疴,重典治乱,首要的就是落实好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绝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文/李朝晖

来源:红网

作者:李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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