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诗词歌曲中,国家常以父亲、母亲的形象出现,如果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真的从家庭转移给国家,它能充满爱心地履行职责吗?最高法等要建立完善的监护体系,对监护失职的父母“亮剑”,就是让国家和社会履行“父母”职责。
我国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收养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有针对性规定。但在法律实践中,一般是遵循家庭监护的传统,即便未成年人遭遇来自亲人的伤害,在法律判决后仍会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所以被发现时早已酿成了极端的惨剧:贵州一男子虐待亲生女儿5年,用开水烫头鱼线缝嘴;南京2名儿童因母亲外出不贵饿死家中,尸体腐烂后才被发现。这是因为,父母可以打着爱的旗号施虐,却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只是,普世的现代文明认为,国家应该扮演未成年人父母的角色,因为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一员,也是社会和国家的成员。一般而言,父母优先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但只要父母“失职”甚至伤害儿童,国家监护和社会监护就得亲自出马。目前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成长过于依赖家庭监护,国家监护和社会监护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最高法和各部委准备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虽是社会理念进步的标志,但所作所为主要是在弥补历史的欠账。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后的监护制度必须更加完善且符合时代要求,别总在浅水处摸石头了,让公众付出探索的代价。
首先,要为监护系统整合和创建完善法律体系。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比较分散,规定也不具体,不具备现实的操作性,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效力。同时,监护的变化还涉及计生政策、户籍政策、教育政策、收养政策等,应该让法律法规形成合力而不是矛盾。而且,涉及监护转移的失职、虐待标准需要简单明确,所有人一目了然才能真正起作用。
其次,要为监护权转移建设一条龙的保障系统。监护权可以转移,但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质量不能受影响,所以一旦父母失职,安置儿童是头等大事。可是,我国缺乏像美国儿童福利局那样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甚至少年儿童和白发老人都住在养老院。这意味着,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必须先构建执行的物质基础,让未成年人不受监护权转移的影响,否则制度就会成为镜花水月。
再次,国家监护和社会监护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是否遭遇虐待,父母是否存在过失行为,最先发现的肯定是邻居、朋友、教师、同事、同学,因为他们与这个家庭有密切接触。如今,美日等国举报人员范围很广,虐待标准也细化到生活,例如家中脏乱差算虐待,为孩子文身算虐待,喂饭不科学算虐待,更别说在我国普遍存在的打骂惩罚孩子了。电影《刮痧》中,中国爷爷为美国孙子刮痧治病,后背的淤痕成了虐待孩子的证据,结果父亲被法庭剥夺了监护权。
故此,无论监护权转移到哪里,未成年人对亲情还有需求,如何利用国家监护和社会监护来约束家庭监护,为儿童提供一个有爱的环境,让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生活,需要全社会付出更多的努力。
文/赵查理
来源:红网
作者:赵查理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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