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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训诫中心”是变相“劳动教养”?

来源:红网 作者:强磊 编辑:司马清 2014-02-15 0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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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河南多地建立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质疑其成了变相的劳教所。13日晚,河南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对此事做出回应称,训诫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已连夜发出紧急通知,立即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排查清理工作,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真查处。(2月14日新华网)
  
  今年年初,在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共中央已经研究,将由有关部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适用劳教措施,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但如今这个“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是不是一个变相的“劳动教养”呢?2008年以来,按照有关要求,为维护信访稳定,河南省相关部门曾要求省内各地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对当地赴京非正常上访者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训诫。具体工作中,有的在上访人家中,有的在所在单位,有的选择较为固定的场所进行教育训诫。近几年来,多数县市区已取消了较为固定的训诫场所,但个别地方依然保留,甚至擅自挂上了“训诫中心”的牌子,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方式使劳动教养制度损害了法制的严肃性,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公安机关不给劳动教养决定书、不告知家属、限制家属诉权,连行政诉讼权都剥夺的现象。很多劳教决定行为,完全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由公安一家说了算。而“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与劳动教养如出一辙,就是变相的“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用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来检验法律存在的合理性。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从总体上来说是合理的,它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符合和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仍然显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刑法定性和定量因素并存符合中国国情,不宜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不可或缺。但劳动教养制度在运作机制上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缺陷。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路子,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法治化。
  
  通过多年来的理论探索,我国已取得了不少成果,人们对劳教立法可以说是共识大于歧见。社会实践的需要,民主法治的要求和广大劳教工作者的愿望,呼唤新的劳动教养法早日出台。我们翘首以待。
  
  文/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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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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