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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不需过问”不仅是冷血

来源:红网 作者:乔志峰 编辑:易木 2014-03-05 0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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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童入院输液身亡,卫生局:不需过问事故原因。3月1日中午,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市民严先生夫妇带着4岁的儿子小军,到巴中三小旁的一家儿童诊所看病。当医生给小军挂水几分钟后,小军便口吐白沫,随后医生进行了赶紧抢救,但遗憾的是,这个4岁的小生命就此画上了句号。事发后,当事儿童诊所与死者家属协商,决定私了此事。对于孩子的去世原因,巴州区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回应称:“事情处理了就是了,事故原因不需要去过问。”(3月4日《华西都市报》)
  
  4岁童输液身亡,肯定是有原因的。查清死亡原因,一方面可以判定责任,有利于事故的科学合理处置;另一方面,也能总结教训,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卫生局工作人员居然说出“事故原因不需要去过问”的惊人之语来。医生和死者家属协商私了,或许各有各的考虑;卫生管理部门也对此遮遮掩掩,又有何用意?
  
  某些人的冷酷无情令人惊诧,但“不需过问死亡原因”雷语折射出的或许不仅是冷血。小诊所出现严重事故,谁为其发的证?又是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的?如果追究起来,监管部门恐难辞其咎。为了洗清自己,当然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于某些工作人员在私了的过程中,是否充当了某种“和事佬”的角色,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另外,此事可否选择私了,也值得商榷。当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医患协商、行政调解、法律诉讼三种。医疗事故发生后,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选择解决方式。为了便于操作,《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对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2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男童输液死亡,按常理推断赔偿金额应该超过2万元。但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公立医疗机构”,而此次涉事的却是私人诊所,又该如何界定?这方面是否存在一些制度性的漏洞?
  
  说出事的诊所“草菅人命”肯定言过其实了,毕竟他们也不想出现这样的严重事故。但对私人诊所缺乏有效监管的现象,却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私人诊所闹出人命的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卫生部门应当加大对私人诊所的管控力度,不能放任自流。同时,也应在相关制度上予以完善,将私人诊所和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纳入更为规范的监管体系。
  
  文/乔志峰

来源:红网

作者:乔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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