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法律本身更应该是公正的天平。然而,“在职务犯罪的量刑把握上,各地不是很统一”。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地区差别”?原因可能还是在“职务犯罪”这种权力犯罪的特殊性上。其实,在职务犯罪的量刑上,岂止是“地区差别”,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都是无法用犯罪情节和判刑结果比照的。
对职务犯罪的量刑不统一,反映出在废除了“刑不上大夫”的现行法律下,“刑勉强上大夫”的心慈手软。其中不仅暴露出“权权相卫”、“官官相护”的官本位陋习,而且还表现出在权力腐败的温床上,官场同僚间的惺惺相惜。这并非是掌握量刑尺度上的“地区差别”或水平高低,而是对涉案官员的因人而异。
对此,应该视作影响反腐败的“次生危害”,因为,这在破坏法律公正性的同时,减弱了反腐败斗争的威慑力。特别对于那些还抱有侥幸心理的腐败官员,法律的“轻刑化”和“免死金牌”,不足以促使他们悬崖勒马。这不仅对反腐败,而且对预防腐败,都会产生消极意义。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必须要在对职务犯罪的惩处上,严格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用职务犯罪应付出的沉重代价和接受的惨痛教训,对权力腐败产生儆效作用。从普遍意义上说,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是教育全民遵纪守法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原则。
量刑不统一,就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义。出现这种现象,不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而是执法者违背了法律精神。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池强建议,应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反腐“大盘子”。同时,应高度重视惩治渎职犯罪,倒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
纠正对职务犯罪的“轻刑化”,不但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尊严,而且还可以强化反腐败的成果,起到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如果好不容易挖出的腐败“毒瘤”,却只在“手术台”上敷了一张“膏药”,这就可能使反腐败功亏一篑。
鉴此,无论从法律的公正性上,还是反腐败的意义上,必须重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以此维护法律的威慑力,同时也是强化反腐败力度的必要手段。
文/知风
来源:红网
作者:知风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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