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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27万元烟酒”靠的是财政局的“影响力”

来源:红网 作者:印荣生 编辑:艾伦 2014-03-27 0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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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枞阳县红秀商行爆料称,该县财政局职工吴某以单位名义在商行赊购烟酒,不到一年时间竟然赊欠了27万多元,可是她找财政局,财政局却称这是吴某的个人行为。此事发生后,枞阳县财政局已对吴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要求其做好还款等有关事宜。(3月26日《新安晚报》)
  
  半年欠27万元烟酒款,平均每月45000元,如此大笔赊烟酒,数字够惊人的。财政局说吴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可能是因为单位既没有安排他去采购烟酒,也不知道吴某赊账的事情。
  
  商行负责人吴女士说,“吴某从2013年6月份开始以单位名义,赊欠烟酒款27万多元,每次来赊烟酒,都说是领导交办的。”相信吴女士的话也是真的:赊账的吴某如果不是财政局的职工,谁也不会相信他有这么高的消费能力,商行之所以放心地将烟酒赊给他,主要是其背后财政局那块“财神爷”的牌子。以商行的视角看问题,吴某赊账,就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个人行为”。
  
  而当事人吴某则自称,“赊账确实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我更多地认为这是吴某为了竭力与单位撇清关系而撒的谎。这是因为他的饭碗在财政局,不与单位在口径上保持一致,不说有可能饭碗不保,至少“小鞋”是有的穿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吴某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真的与财政局一点关系也没有。道理很简单,吴某既然是财政局的职工,财政局就负有对其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哪怕他向商行高额赊账,并没有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并且单位确实不知情。而当商行找上门来,财政局就该认真对待此事,将此视作单位的事,这才是财政局应有的姿态。而不应该以“个人行为”为名,拒绝承担对吴某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力的责任。须知,吴某半年之内将27万元烟酒赊到手,靠的主要还是财政局的“影响力”。单位的“影响力”被自已的职工利用,说单位一点责任都没有,是站不住脚的。
  
  正确的做法是,应在商行找上门来后,立即展开调查,查清吴某赊账的前因后果,看看是发生在8小时之内,还是8小时之外,到底有没有借单位名义赊账,此事与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有无关联,如何通过协商,帮着吴某制订还款计划,单位存在哪些管理上的漏洞。同时,还应借此机会开展一次教育,让吴某在全局人员大会上作检查,这一定会比责成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深刻得多,其警示意义也会更大。
  
  文/印荣生

来源:红网

作者:印荣生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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