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名誉上受到侮辱的人,一句真诚的“对不起”抵得上一沓厚厚的钞票;而于一个对往事耿耿于怀的人,没有什么比一句发自肺腑的“没关系”更加令人释怀。一些人可能于“互联网上道歉一个月”的惩罚中读出了些许调侃的味道,随后不以为然报以一笑。的确,“网上道歉一个月”算不上什么惩罚,但却提醒我们法律的执行不应该单纯关注惩罚的形式,更应该关注惩罚的效果。百度上道歉一个月,何尝不可?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暂且不管这起案件背后的是是非非,孰错孰对,倒是法院的审判结果“网上道歉一个月”着实让人眼前一亮。这样的惩罚不是赔款、拘禁等法律严苛和铁面无情的展现,恰让人看到的是法律人性化、温柔良善的一面。既然恶已造成,那么,就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弥补,而不是进行以牙还牙,两败俱伤的增量惩罚。
从古巴比伦国王罕莫拉比颁布世界上第一部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起,法的精神就开始在人们心中播下种子;当摩西从西奈山上接受“十诫”,希伯来人从此将之视为行动的标杆。但不管法律在人们心中拥有怎样神圣、不可动摇的地位,它还是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一方面法律应该体现时间上的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则应该体现空间上的实事求是。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法的制定需要考虑气候、民族特点、风俗习惯等等条件。而同样的,今日中国之法律应该和今日中国的国情、当今时代的特点结合。如果不是互联网的出现,那么,“在百度上道歉一个月”的惩罚可能变为“负荆请罪一个月”也未必。
“法律终结的地方暴政就开始了”,因此,人们制定法律来抑制人性中的恶,同时也在恶行爆发之后用法律惩戒施暴者。然而惩戒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劝善却是不变的初衷。法无巨细,也不能拘泥。在总体上遵循法的精神的前提下,我们可在具体问题上做出灵活的改变。正像于“道歉一个月”中看到的法律的灵活性和包容性。法无授权之处即是禁止,法无禁止之地即有自由。法律的具体执行除了参照先例外,更加需要注重随机应变。
人性当中的善和恶具有相对性,任何时候都不要低估人性恶的爆发,同样的,任何时候也不能失去对人性善的期待。正如:一个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而一个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一样,一个好的法律使坏人变好,一个坏的法律使好人变坏。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种方式,既能抚慰受害者,又能开发施害者心中的善,那将是法律的巨大成功,也是社会的巨大福祉。法律固然需要威势,以起到威慑作用,但法律同样体现出劝人向善的一面,在抚慰受害者同时,同样让施暴者明白:自己今日之受罚,正是为了明日之受保护。
文/田佳玮
来源:红网
作者:田佳玮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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