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在执行时,发现“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执行的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刘文彪在临刑前,称自己只是受雇于李某,并不是主犯,主犯是李某,出资、指挥制毒。并称有另外两人制贩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举报立功材料。只要他真正能提交有价值的线索以及相关材料,就符合暂停执行死刑的条件,惠州中院暂停执行死刑是于法有据。
不仅如此,惠州中院暂停执行死刑的做法,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尊重,对历史的负责任,人死不能复活,万一错误执行,生命就不可逆转,而司法的创伤永远无法弥补。但是,遗憾的是,“刀下留人”的事情极为罕见,诸多蒙冤的死囚却没有这个幸运,正如《北京青年报》评论指出“河北人聂树斌、内蒙古人呼格吉勒图等人就没有这样幸运,他们的喊冤未能引起检方和法院的足够重视,被“果断”执行死刑,多年后真凶现身之时,他们的冤魂早已深埋地下,再无出头之日。”
要让每一声“临刑喊冤”得到足够的重视,恐怕我们不能停留在对惠州中院人性化司法和对尊重生命权的赞美上,而应当思考在制度上如何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死刑是最残忍的一种刑罚,涉及到对生命权的剥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虽然在我们国家,死刑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但对其判处与执行必须执行最严格的标准。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对于死刑制度是越来越完善,在死刑的证据标准上,采取最严格的标准,在审判上,有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在执行上,有暂停执行制度,也有检察官临场监督制度。不过,美中不足的,在死刑执行上,仍然是由负责审判的法院来执行。
由法院来执行死刑,自然更为便利,但有将暂停死刑制度“架空”的风险。有期徒刑的执行是由监狱来执行,法院进行审判,是一种异体执行。但是,死刑既由法院来审判,又由法院来执行,可谓是一种同体执行。这里存在的风险是,如果法院暂停执行死刑,那就可能是对前面法院审判的一种否定,如果案件得以改判,那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以,如果执行人员没有秉着对生命尊重等的高度的责任感,很容易对临死喊冤视而不见,或者视为无理取闹,进而草率地执行死刑,死刑暂停制度就不能发挥其纠正冤案的作用。
因此,要让每一声“临刑喊冤”得到足够的重视,除了加强执行人员对于生命的尊重,对于法律尊重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进行完善,将死刑交由中立的机关进行执行,如此,中立的机关在出现法定的情形之时,就更能积极地暂停执行,上报最高法院,从而更加慎重地执行死刑,避免更多的冤假错案。
文/杨涛
来源:红网
作者:杨涛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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