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光官至正厅级,在深圳属于呼风唤雨的人物,巴结他的各色人很多,送给他的财物,要么是大笔现金,要么是高档奢侈品,如此疯狂地收受贿赂,东窗事发只是迟早的事情,一点都不让我们感到意外。
不过,在对黄志光犯罪事实的认定上,法院的做法让我们感到十分意外、非常疑惑,据悉,黄志光曾收受一笔100万元巨款,此前,行贿人将一箱所谓的“土特产”送给黄志光,黄心照不宣地收下了,此后,为了积善行德,黄将这箱“土特产”带到了寺院,高调捐赠了出去,直到此时,他才知道箱内藏有100万元现金,虽然他事先并没有打开这个箱子,但是对里面装着啥东西他早已猜出了八九不离十。
如此说来,这100万元虽然捐了出去,但是并不影响对受贿事实的认定,因为此类受贿方式早已是公开的秘密,都是以送礼的名义,将巨款藏进礼物里。黄志光之所以捐赠给寺院,无非是为了给自己脸面贴上金子,果真大发慈悲,为何不用自己合法的工资收入去捐赠呢?可见拿别人的钱去做慈善,不过是假慈悲而已。
黄志光佯装慈善,没想到审理该案的法院也佯装起了无知,只因为贿款没有装进黄志光个人的腰包,便提出抗诉,对受贿事实不予认定,这很像一个冷幽默,更像愚人节开的国际玩笑。如果这个法理依据成立,以后贪官们就可以逍遥于法外了,只要发现贪腐行为即将败露,完全可以采取金蝉脱壳之计,将所有受贿、贪污来的财物全部捐赠出去,即可不受法律追究。
恕我直言,假如当地法院开下了这个恶劣的先例,则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倒退,更是执法部门的悲哀,做“慈善”到底算不算受贿,最高法院必须表明立场与态度,否则,执法的界限会愈来愈模糊,更难以消弭公众愤懑与的疑虑。
文/李忠卿
来源:红网
作者:李忠卿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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