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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能否治理高招腐败?

来源:红网 作者:刘运喜 编辑:刘艳秋 2014-06-15 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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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教育部(微博)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分别列明了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的违规情形,并给出了相应处罚规定。其中,违反招生规定且情节严重的高校,将可被处以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招的处罚。据了解,这是我国首个针对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大学招生的约束也从文件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6月13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高校招生腐败案频发。例如《2010中国教育蓝皮书》公布了2009年发生的“五大高校招生腐败案”。即:浙江航海模型加分案、重庆更改民族身份案、松原市高考舞弊案、湖南罗彩霞被顶替案。2013年人大招生就业处长蔡荣生被带走调查,人大被罚停止自主招生。高校招生工作引发社会和媒体高度关注,成为高校治理腐败的重点领域。如何治理招生腐败,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体现社会公正,已成为当下政府与社会必须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教育部针对高校招生工作,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表明我国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已经文件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招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笔者认为,将招生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约束招生行为,治理招生腐败,是维护高校招生秩序,重树高校招生形象,取信于考生,取信于社会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治国方略。这一方略落实到教育领域,就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具体到高校招生工作,就是要用法制思维、法制方式、法制办法、法制手段,规范和约束招生行为,让招生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但是,徒善不足以为政,法不足以自行。对于高校招生工作,其实国家是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但是各地各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执行,或者执行走了样,变了形,出现了招生腐败现象,招致了考生、家长和社会的不满。因此,招生管理由文件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只是形式,如果不解决执行问题,不强化社会监督,就是换汤不换药,仍然效果难期。
  
  所以,我们在肯定用法制来治理招生腐败的同时,也不要盲目欢呼,盲目乐观,更需要的是执行,是监督,是处理。有了关于招生工作的法律规定,向法制化迈出了第一步,诚然可喜,但是我们还要用更大的精力去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执行,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检查。
  
  总之,高校招生关系考生根本利益,关系高校形象,关系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我们既要求高校加强自律自治,更要依法管理高校招生,治理招生腐败行为,还要引入监督机制,让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文/刘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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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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