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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法律顶牛还是权力顶牛?

来源:红网 作者:李振忠 编辑:刘艳秋 2014-06-29 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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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数次交涉未果。截至27日,被强行扣留10天的31辆工程车,前轮胎悉数被放气,静静地停在原平市铝业大道上一家工厂的院子内。(6月28日《华商报》)
  
  陕西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认为,“原平交警阻碍生效法律裁定的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可导致犯罪,人民法院对扣留案件标的物(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如果照此办理,那就有“好戏”看了,法院拘留交警,并且还要罚款,作为公众来说乐于见到这样一种法不容情、公平正义的结局。而对于通常的执法部门之间的纠纷来说,无论是交警拘留法官,还是法官拘留交警,都在“潜规则”之下运行,拿到光天化日之下的执法部门之间的“互拘”还不多见。
  
  一方是即成法律判决的执行,一方是对案件标的物的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和扣押,造成了双方之间的梗阻。那么,这是法律的顶牛还是权力的顶牛?按照事实来说,华阴市法院行使司法权没错,交警依据交通法规执法也没有错,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王洪说,“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力阻挠司法权的案例,交警的行政权不得干预法院的司法权。”那么,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干预法院的司法权还是具体的仅针对交通行为的执法?显然,当地交警的执法行为,仅仅限于要求车队办理临时牌照。“为保证工程车队的安全行驶,我们依据《交通安全法》要求对方在执行地五台县办理临时牌照后,才可上路行驶。”薛源说。那么,基于这样的事实,他怎么又成了“干预”法院的司法权?
  
  打个比方说,警察可能利用民用交通工具押送犯人,而乘警一定会对其行为加以交通工具规定的约束,比方说武器的使用与持有。那么,这是不是一种对警察执法权的干预?同样,法院的具体案件执行行为,并非处在半空中,它一定会与其他执法部门发生交叉。当这种交叉发生之时,法院当然也要执行其他执法部门的管理规定法律规定,而绝不允许发生只持一道“金牌”就可以走天下而通行无阻。
  
  带队的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表示,法院依法扣押案件标的物31辆工程车,在五台县时也遇到交警、路政的盘查,但查验完证件和司法裁定后均放行,为何到原平就被交警认为违法?类似的怪事不止此一件,蔚冰武说,“法院执法得有判决、裁定和执行文书,交警扣车为何不出具暂扣凭证?”五台放行,原平就一定得放行,天下道路当然也一定要放行,然而,果然有如此霸道的法律执行吗?交警的“暂扣凭证”没有明确给出,也是同样的执法者犯法。以这样一种权力顶牛的方式来执法,谁比谁更牛呢?
  
  文/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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