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到底是否如有关部门所称,患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且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我们不得而知,如果确实符合,那他不过是轻微的违规行为。但是,鉴于以往在“保外就医”上,尤其是对职务犯罪分子存在着种种徇私枉法的问题,这不能不让我们提高警惕。当然,更重要的是,由此反映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问题,更应当值得反思。
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在监外服刑的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体现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以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和减刑、假释一样被扭曲了,成为了犯罪分子出狱的“绿色通道”。
例如,前几年媒体曾披露,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在法庭宣判当日,他却从法院直接回家。这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通过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直至2011年初省检察院对林崇中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他才被收监。另外一组数据显示,今年3月20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由此可见,暂予成为犯罪分子出狱的重要通道。
暂予监外执行之所以与减刑、假释一样,出现重重问题,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呈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对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完全由法院一家决定,法院既充当公诉人,也充当裁判者,不须开庭审理,更无须接受公开监督;在交付执行后,则是由监狱来决定,虽然要呈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行政化的审批,也无须进行开庭审理,不需要质证,缺乏实质性的监督。
最近,最高检出台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制度。但这只是一种外部的监督,没有触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机制的内在缺陷。最高法出台规定,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这也只是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对于暂予执行中法院自诉、自裁的现象并没有改变。
因此,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必须要进行司法化改造,无论是罪犯交付执行前还是交付执行后,都应当由检察机关提出,交出法院裁决。具体的可以规定为,在交付执行前,由罪犯及其亲属、看守所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决;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看出。所有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都应当开庭审理,裁决结果一律向社会公示。
文/杨涛
来源:红网
作者:杨涛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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