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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案”造就一群“葫芦僧”?

来源:红网 作者:朱少华 编辑:夏熊飞 2014-07-23 0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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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作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随后检方提起公诉。因为“矛盾点多”,尤其是控方证人当庭翻证,否认目击,阜阳市中级法院已决定应宣告五人无罪。但随后原告方一名家属冲入法官的办公室服毒自杀,使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不得不重新复议该案,并改变原先决定: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7月22日《东方早报》)
  
  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儿更被夺去性命,这样的灾祸无疑是非常惨痛的,其凶手更应当受到严惩。但这里面必须有一个前提,更是一种常识。那就是必须抓住真正的杀人凶手,只有这样才能称得上绳之以法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尽管公安机关为破案千方百计,甚至不惜实行了刑讯逼供,但从抓来的五名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证人的出尔反尔的表现来看,他们无疑是被冤枉的,至少证据并不十分确凿。而根据法律规定,像这样一种“葫芦案”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五个人就应该予以无罪释放。但却就因为原告以命相抵便完全改变了他们的命运。
  
  可以看出,在这起案件1998年10月第一次开庭中,主审法官及审判委员会头脑是比较清楚,态度也是很明朗的,对于这个当时还处于“葫芦”中的案件,根据当时刚刚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宣告五人无罪。而事实上法庭当时也是这么决定的。但就是因为原告的以命相抵不仅把这一群法官都造就成了“葫芦僧”,更把五个本来应无罪的人变成了杀人犯,并判处了重刑。
  
  可想而知,在当时的那种形势下,什么法律、事实、证据等都不重要了,而重要的就是要让处在极度悲伤之中的原告方满意。为了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刑讯逼供不提了,证人出尔反尔的证词也有效了,甚至原来被认定都不成立的事实证据,这时候都变成了“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以认定”了。仿佛在这个时候为了宽慰原告,甚至更是为了更满意,明明知道冤枉了这五个无辜的人,也在所不惜,甚至也是“天经地义”的了。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也许还能够原谅,因为那无非想把一碗水端平,揣着明白装糊涂了。但在这里却是为了息事宁人,人为制造了一个惊天冤案,用毁掉五个人一身的幸福来达到“封口”,更甚至换取一个法庭法官们平安的目的。“葫芦案”造就出一帮“葫芦僧”,而一帮“葫芦僧”更是变本加厉的糊涂下去。而我们神圣的法律此刻却变成了这帮“葫芦僧”手底下的丫鬟,把一个个无辜的村民屈打成招,送进牢房。法律的地位在这里竟如此卑微,还谈得上什么公平正义?换句话说,假如这五名被告的亲属也到法庭以自杀相要挟,不知道这里又会怎样的判决呢?
  
  文/朱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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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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