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这张1000元定期存单是1958年存上的。在当时,1000元可不是小数目,对于贫困的农家来讲,其份量不言而喻。存款是合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到期兑付天经地义。虽然储户没有及时取出本息,但信用社起码应当按活期存款继续记息,一直到法定继承人取款为止。然而,信用社不仅没有这样做,而且拒绝兑付。理由很荒唐:时间太久了,找不到存根,兑付不了。存根是信用社弄丢的,又不是存款人弄丢了,凭啥存单就不算数了?更荒唐的是,县主管部门的人说:存款凭证超过20年作废,所以这张存单已经作废了,拿出来直接撕掉就行了。储户要求对方拿出文件证明“存单超过20年作废”,对方却拿不出文件。耐人寻味的是,记者专门咨询了人民银行,被告知没有这一规定。
在这件事中,信用社找不到存根是自己内部管理的问题,不是信用社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因此,有关的信用社应该无条件兑付本金和利息。至于后来信用社之间发生合并,然而,按法律规定,合并前主体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主体承担,现在的平山县联社理应承担这张存单的兑付。
值得注意的是,老人去世,留下存单兑付难此类事例频频发生。一个原因是存单年代久远,老人没有交代存单密码,造成继承人对存单的很多信息不清楚。从实际情况看,主要原因是银行、信用社的服务意识欠缺,严重影响了信用社的公信力,伤害了法治社会的契约精神,暴露出银行方面的傲慢和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此外,相关政策法规仍然缺失,都被告知没有针对老存单的相关规定。
很清楚,储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信用社要求兑付,并赔偿为此引发的损失。据报道:由于陈兰平的存单只是一年定期,此后只能按活期,利息并不多,56年存期大概也就千元左右,加上本金,可以拿到2000元左右。事实上,按投资复利计算,考虑到以后的物价指数的调整等因素,1958年1000元至今何止2000元?还有储户为兑付奔波而发生的经济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呢!起诉信用社要求兑付,不仅仅是几千元,更有信用社的诚信和社会的公道,从而唤醒银行方面的良知。
文/于文军
来源:红网
作者:于文军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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