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系列安全事故造成的伤痕还未痊愈时,涉事的被免职官员,特别是一些涉及贿赂等因违纪问题被免职的官员,却如胡汉三似的去了又来,这似乎是在挑战公众的底线,也是在挑战现有的社会法制。在这一系列免职官员复出的背后,反映出我国在重大社会事故和舆论事件中,对于相关官员处理方面的经验不足和法制不全的现状,免职官员的复出要给社会群众一个交代,也要给法律一个交代,不能是风头过后钻法律和制度的漏洞复出。
目前我国法律对重大事故和舆论事件的问责机制不健全。其一,是在事故发生之后,问责的机制和规范不健全。往往事故发生后就紧急问责部分直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和责任查实,这既是对事故相关官员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大众的不负责。
其二,是具体的问责手段以“免职”为主,而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的处分类别中,都没有“免职”。对“免职”作出规定的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免职适用面很广,没犯错的官员也可以免职。即便犯了错的官员,也仅是问责,不是处分。这当中就存在着三处明显的制度短板,第一是由于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不明确,采用模棱两可的免职作为处理手段,而免职仅仅是一种任命手段,而不是处分方式,其潜台词就是不是处分相关官员,而只是一项人事调动;第二,对于犯了错被免职的官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就为被免职官员的复出留下了漏洞,只要在一年内的复出低于原级别,哪怕低半级也是合规的,而一年后官复原职也是合规的;第三,免职免掉的仅仅是职务,而不是级别,免职后继续享受相同的待遇,也为复出留下了漏洞。
因此要避免被一些不应该被复职的官员如胡汉三似的去了又来,需要加强对制度层面的修补。第一是要完善我国对突发重大事故和舆论事件的问责追查制度,要把官员的问责建立在对事故的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确实负有管理责任的作出处分,事故问责绝不能是简单的“杀一儆百”;第二是要规范问责的具体手段,绝不能简单的使用“免职”了事,要根据关系紧密程度、责任大小适用不同的问责制度,采用降级处分代替免职,堵住复出的漏洞;第三,无论是问责还是复出,都应该做好信息的公开,问责的理由、复出的依据或者是降级后提拔的依据都应该公示公开,让社会群众了解真相,问责后复出不可怕,可怕的是无缘无故的隐秘复出,因此问责和复出都必须给群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问责清楚,处分到位,信息公开,流程规范,四位一体,只有堵住制度的漏洞,才能防止胡汉三似的免职官员复出乱象。
文/李落言
来源:红网
作者:李落言
编辑:夏熊飞 实习生 肖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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