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南方都市报》国庆特别报道版的一篇报道写道:“夕阳西下,一面国旗沐浴着金黄色余辉迎风飘扬,你可曾想到,它此刻应该‘下班了’——按《国旗法》规定,国旗傍晚应当降下收好。南都记者昨日走访发现,无论深圳街头巷尾,还是学校、政府机关等单位,绝大多数只管升旗,不管降旗,有些地方任国旗在旗杆月月年年不舍昼夜飘扬。”
10月5日《人民日报》的短论则指出:“国庆期间,很多单位都升起国旗。大街小巷,五星红旗迎风招展,庆祝伟大祖国65岁华诞。不过,应该注意的一点是,按照国旗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这里的‘应当’,就是‘应该’和‘理所当然’的意思。”
上述做法是否违反《国旗法》呢?我以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貌似“违反国旗法”的现象其实并没有违反。
诚然,我国《国旗法》第十二条有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的规定,但这条规定是有严格界定的,不可断章取义。笔者还是完整地引录如下:“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那么,《国旗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是怎么规定的呢?法律原文中的相关规定文字较多,主要内容不妨列举如下:
第五条规定北京天安门广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等场所,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至于其他机构所在地或场所,《国旗法》并没有规定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只见国旗“早晨升起”,不见“傍晚降下”的现象。但如果据此就认为有损国旗的权威,恐怕也未必确当,甚或有上纲上线、过于解读之嫌。我们应严格区分法律条款要求的不同程度,使相关法规在实践中得到合理、准确地适用。必须看到,我国《国旗法》对一些机构所在地和场所关于国旗“早晨升起,傍晚降下”的规定毕竟是倡导性规定,而不是禁止性规定,这就表明该规定具有一定的弹性或灵活性。
我以为,只要充分尊重国旗升降的严肃性,比如“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七条规定),在国庆节等节日期间,一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国旗即使在夜间飘扬不降,也无损国旗尊严,有时反而营造出愈加祥和喜庆的氛围,为社会提供的恰恰是正能量。
文/薛克智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来源:红网
作者:薛克智
编辑:刘艳秋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