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晚上6点,南充仪陇县马鞍镇大湾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货车撞到一名过马路4岁女童,并致其死亡。校方称事发时孩子挣脱了护送老师的手,刚走几步后车祸发生;家长则坚称,老师当时并未护送。当地警方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中,不便透露相关细节。(11月7日《华西都市报》)
女童放学回家,被货车撞倒身亡,除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外,更应调查学校是否尽到护送女童回家的责任,如此才能抚平女童家属受到的心灵创伤,才能对得起一条鲜活生命的离去。
但令人意外的是,在女童出事后,校方竟表示,女童出现意外是因为自己挣脱老师的手,意图将自己应负的责任撇清。此举在公众看来,难以体现一所学校的责任担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他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既然护送学生回家在学校承担的责任内,那么幼儿园也应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此,也许会有人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学校开脱,毕竟在法则中有以下情形发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但现在的问题是,4岁女童属于自我保护能力差的儿童,其主观意识很难有“自行”之说,如果属自行的话,何来“护送”,所以从一系列法律法规看,护送儿童放学回家出现意外,学校都不能回避赔偿责任。
如今,护送女童的手已撒开,但“关爱”的手需挽起来。只有积极解决连带赔偿问题,才能温暖女童家长心,才能树立学校以人为本的理念。事件的发生,也给学校提了个醒,到底怎样才能回避学生出意外之责,其实不妨与更多家长沟通,引进校方责任保险机制,按照自觉自愿的原则在校推行校方责任险,充分发挥风险转移机制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学校与学生家长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纠纷,还有效提高了学校的抗风险能力,而且也能保证学生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补偿,这对学校和学生、家长来说都有好处。
文/吴效伟
来源:红网
作者:吴效伟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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