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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的亮点在于社会共管

来源:红网 作者:肖明君 编辑:夏熊飞 2014-12-04 0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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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诚醉酒闹事已多次,以后再犯怎么办?对此,经沭阳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作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12月3日《现代快报》)
  
  说起禁酒令,会让人想起《美国往事》中禁酒令的很多场景,电影背景是上世纪20年代美国颁布禁酒令,理由在于酗酒是家庭暴力之源,据说是该国妇女组织促成了法令的出台。无独有偶,江苏省的首例“禁酒令”也是出于制止“男人打老婆”而做出的判决。其唯一区别在于,后者只是针对酗酒者孙诚个人,而不针对其他社会成员。
  
  对于被告人而言,“禁酒令”的存在,无异于套在头上的一道紧箍咒,以时时提醒自己“别敬酒不吃吃罚酒”。因此,从“禁酒令”足以镇住一批酒精依赖者而言,其巨大震慑作用也是再明显不过的。毕竟,喝酒是真会犯法的,而且是重刑。法院要求孙诚在今后五年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一顿小酒,换来三年牢狱,谁还敢喝?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禁酒令”极大也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其实,“禁酒令”属于“禁止令”的一种。我国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让缓刑犯在社会中接受改造,这既能降低管制成本,又能有效惩治犯罪并预防再度犯罪,可谓“一令多用”。
  
  作为我国刑罚制度的一大创新,禁酒令的“最亮点”在于社会管理的创新。过去我国对于缓刑犯的管理不过是“定期汇报思想”而已,而“禁止令”为保障行之有效,则采取了社会管束机制。比如,孙诚的“禁酒令”生效后,其所在街道、居委会、社区民警、街坊四邻等都对他实施监管,其妻女更是直接监管人。此外,检察院也会采取专人不定期抽查和传唤等手段,对孙诚进行监督,每次见面都会对其体内是否有酒精进行检测。这种社会共管式的“立体监督”真可谓“天网恢恢”,不由得被告人不收敛自己。
  
  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需要对社会成员进行法律思维的集体训练,以此言之,社会预防犯罪无疑是最实在的培训手段。社会共管式的惩处方式,不仅是公众学习法律的最佳契机,更是对其参与其中的积极引导。
  
  文/肖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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