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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正常福利与节日腐败的边界

来源:红网 作者:雷钟哲 编辑:刘艳秋 2014-12-28 0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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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但要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12月27日《华商报》)
  
  十八大后强劲的反腐风暴,让官场逢节送礼现象大大改观。一些见不得人的龌龊交易,也因福利退场失去载体。可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些本来的福利待遇,也在一些单位随之消失。诚如网友所言——“端午节的粽子、中秋节的月饼……曾经的福利,现在皆无”。这就引出一个话题,什么是“正常”的福利待遇?
  
  要说清这个问题,先得对福利进行解读。福利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福利是指在工资、奖金支付之外的所有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狭义的福利是指企业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收益在工资、奖金以及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待遇。就像上面说的粽子月饼之类。此外,福利还有法定福利与补充福利之分,就像社会保险、法定假日和带薪年假、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产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工资性补贴(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和其他工资外补贴如独生子女费、取暖费等,都属于法定福利。这些福利待遇,只要是个单位,只要有员工存在,都得依法执行。至于补充福利,一般要视企业盈利情况,由企业自行决定福利项目和发放标准。因为企业效益不同,福利也就五花八门,什么房租补助、午餐补助、通讯补助、财产保险、女工卫生费、子女医疗费补助等,不一而足均在其列。——上面这些,都可视为“正当福利”。
  
  十八大以后刮起的反腐风暴,从来没有指向这些。而是剑指“公款”送礼、滥发钱物。不妨看看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究竟是如何表述的:“到基层调研……不安排宴请”(八项规定第一项);“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六项禁令第一项);“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六项禁令第二项);“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六项禁令第三项);“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六项禁令第四项)。显然这些“严禁”、“不准”的事项,没有一条是针对正当福利的。
  
  一些单位,借反腐之名停止福利发放,我怀疑有故意和矫情的成分。一是我不相信单位领导没有区分正常与非正常福利的能力;二是有的故意做作,看看我这里贯彻中央规定多么雷厉风行多么坚决彻底。或者还别有用心,转移群众注意力。要不然,他们怎么会把旅游说成调研,怎么会巧立名目滥发物品?可见领导分得清孰对孰错,没有那么低能,是非界限,“拎得清”的。
  
  有人认为,正常和不正常的区别,在于发的是实物还是现金,似乎发现金就不是正常福利。那么购物卡怎么看待?从形态上说,它不具有钱的特征,但实际又有“代金”功能,在特定场合(比如超市)就可以当钱来用。而购物卡较之米面油或者水果之类,更能满足个性化福利的诉求,更能为外地职工带来方便。一个家在千里之外的员工,总不能把一袋面带回家吧。因而也更受职工的欢迎。其实正不正常很好区分。——从发放范围上看,如果把福利发到了上级领导手中,或者单位之间互通有无,肯定就是不正常的。从发放数额上说,一个单位的福利大大超过了正常性工资收入,或者在工资收入中占比很大,远远不是补贴的性质,这就不正常了。再说,中央规定约束的是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自然不能巧设名目突击花钱,至于私营企业,人家老板愿发车子、房子或者金条、股票,只要依法纳税,谁又管得着呢。
  
  文/雷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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