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太原“复旦博士生之父遭强拆致死”一案于去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但直到12月初,死者孟福贵之子孟建伟才拿到该案的终审判决。多名被告人均量刑减轻。其中,量刑变动最大的是案发当天组织强拆的安保公司负责人武瑞军和另一主犯李彦忠,分别由一审的死缓和无期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这与太原市晋源区政府两次发函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慎重量刑不无关系。(1月14日《新京报》)
按理说,法院开庭审案,与地方政府何干?可太原市晋源区政府为了所谓的“维稳”,竟然两次发函给法院,第一份函发给山西省高院,第二份函发给太原市中院。两份函是否起到一定的作用,暂时不好判断。但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尤其是两名主犯分别由一审的死缓和无期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太原市晋源区政府两次发函给法院,其真实目的还是为了自身工作好做。这些被判刑的强拆者,当初是受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相关政府部门雇用和指派去进行强拆的,以至于十余名翻墙破窗而入的强拆者直接用木棒结束了复旦博士生之父的生命。从这个角度说,这些强拆者是在代地方政府部门受过,难怪其家属会不服而四处上访。
何谓公函?也就是为公事而从公权部门发出的文件一类的文书。很显然,它的特有界定应该是“公事”。既然是“公事”,就要出于“公心”。太原市晋源区政府两次发函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慎重量刑,表面上看是“公事”,但却是越位的“公事”,是“私心”下的“公事”。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法官有自己的量刑标准,用不着别人去提醒,否则就有干预司法之嫌。
任何公权都应该有自己的行使范围,太原市晋源区政府两次发函给法院,属于跨界用权,是一种违法行政。这不仅妨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近些年来,不时有公函“不务正业”,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背道而驰,成了和谐社会里的不和谐音符。任何公权部门应当谨记,权力之手不可伸得过长。
文/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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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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