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原告韩先生用儿子的乳名“明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8万余,可之后银行业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如今想取取不出来,原告因此起诉银行。今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3月5日《新京报》)
银行拒付存款似乎理由十足,即存款实名制要求证实取款人身份。但从储户的角度看,也不无道理。16年前,银行业并不要求储户实名存款,储户化名存款并不存在任何过错,银行接受该化名存款并出具存单的行为,意味着认同该存款的效力,双方一致合意达成了储蓄服务合同,均应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到期凭存单无条件兑付存款,如果拿现在的规定去制约以前的存款行为,而拒不付款,属于银行单方悔约行为,于情理法理均说不通。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和其他欠款纠纷时,由于当事人书写不规范,导致借款或欠款等债权凭证上的债权人身份未注明或不明确的,则将债权凭证持有人视为债权所有人,对方如果抗辩则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有力反证。而如法院判决还款的,将把该债权凭证入卷归档,不至于发生其他人重复诉讼主张债权的纠纷。作为银行,面对持有存单的储户,如果拒付存款理应承担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的举证责任,要求储户就化名存单证实所有权,明显属于“刁难”,本着服务至上的理念,完全可以借鉴法院审理案件的做法,向存单持有人兑付存款。
事实上,银行拒付存款,还违反了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即新法不管旧事,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法无溯及力”,不但要求不能用现在的法律规范人们过往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惩罚人们过往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理由很简单,如果权力任性,朝令夕废,人们就无法预测、保持社会行为的恒定性,只会惊慌失措,权利也将任由宰割,朝不保夕。
存款实名制要求自然人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该规定于2007年8月方出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能调整此前的存款行为,不能对抗储户支付此前存款的请求,拒不付款。相反,银行作为经营者,必须维护好储户对其的信赖利益,这也是维持银行自身良好信誉的需要。进一步而言,如果储户不能证实对化名存单的所有权,是不是永远不能取款,而该笔存款就作为储户违法的“罚没款”归银行所有呢?显然没有这个道理。
银行拒付存款,于法无据,有违情理法理,说到底还是不讲诚信、服务理念不彰的表现。在笔者看来,这样一起诉讼本可避免,因为其中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也是基本常识。银行不惜与储户打官司,貌似被逼上公堂的“弱势群体”,实则是强势凌人、倨傲不恭,没有把储户利益当回事的结果,官司未定,早已信誉失分。
文/符向军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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