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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跳槽不能让竞业禁止规定形同虚设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夏熊飞 2015-03-18 0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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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宣布,中国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前副处长薛强作为高级顾问加入了该所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部。此消息引发热议,从反垄断相关规章和文件的参与起草者,摇身一变为外资律师事务所职员,让不少人对这一行为产生质疑。近年来,从国务院部委或直属事业单位到地方政府部门,此类事例并不罕见,这些“跳槽”事件经常引发争议。(3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公务员法》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应来看,薛强在国家发改委任职期间,曾参与多起重大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工作,涉及电信、医药、网络零售、保险、银行等行业,还曾参与起草反垄断相关规章和文件。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部,客户是那些被卷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指控的企业,而这恰恰是薛强在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处室任职期间的业务对象。很显然,薛强在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处室任职经历,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部具有直接相关关系,辞职后立即进入这家外资律师事务所工作,还具体负责反垄断业务,已经触犯了《公务员法》第102条的竞业禁止要求。
  
  《中国青年报》报道援引了有关专家的说法,专家声称《公务员法》第102条的“直接的利益”很难界定,认为反垄断局只与垄断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专家为薛强提供的这种辩护根本站不住脚,律师事务所的反垄断业务部门为客户服务,必然要代表客户,直接与反垄断行政机关打交道,这怎么不是“直接的利益”关系呢?
  
  因此,国家发改委、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知会薛强本人和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要求其遵守《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要求,在辞职期后的两年期内不得出任现职,也不得以任何劳务或兼职方式为现雇主服务。
  
  这起事件也充分暴露出我国《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竞业禁止规定的粗疏。三年或两年,并不足以妨碍很多领域内的离职公务员,利用任职期间掌握的业务资源为现雇主服务,从而使现雇主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
  
  以反垄断为例,这个领域的法律、规章、文件的颁布及调整,事关重大,受到国内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还因涉及外国资本和跨国企业,可能引起国际纷争,因此必然是高度慎重的。简言之,反垄断法系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法规表述和释义影响时间较长,这就决定了在反垄断法系的起草者完全可能在离职后的两年或三年后,仍然可以把握住当初起草法规文件时的模糊含糊之处等漏洞,比如部门之间的职能协调、衔接漏洞,来为现雇主服务,并因此获得超额薪酬或奖金奖励。
  
  还应考虑到的另一种情况是,离职公务员完全可能在离职前较早就已与现雇主达成协议,在过渡期内在法规文件的起草中、执法中有意照顾现雇主利益,在法规文件中为之设置“后门”,部署执法时打击现雇主的竞争对手,离职后可以因这些“贡献”获得奖励。
  
  国家公职人员辞去公职,转换职业发展方向,这完全正常,也值得鼓励。但为充分保障公共利益,避免企业和公职人员合谋,应当对我国《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竞业禁止规定进行必要的完善修订。笔者建议,对地方市县基层执法部门的公务员辞职,竞业禁止规定应主要着眼于于本地、同城回避,而对于国家部委和省级机关的公务员辞职,不仅应延长现有的竞业禁止期限,而且还需要建立起完备的备案机制,要求公务员在竞业禁止期满后定期申报职业、业务范围,开展定期抽查。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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