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纪委“不便透露”,无需反应过度

来源:红网 作者:任评声 编辑:夏熊飞 2015-03-21 00:11:57
时刻新闻
—分享—

  3月18日,网友向中国江西网爆料,庐山管理局所辖(属)事业单位菜市场负责人郑少东违纪,中国江西网记者欲对此事采访时遭遇纪委、宣传等部门婉拒。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颜小云向记者介绍,此事属于信访案件,不方便向媒体透露相关情况。(3月20日中国日报网)
  
  官员被举报“贪污腐败、违规操作工作人员录用、生活作风不检点”等问题,竟然能依然“逍遥法外”,该单位领导班子和纪委等部门甚至还轻描淡写说“无可奉告”。在当前的舆论语境下,这条充斥了“贪腐”、“作风问题”、“包庇”、“推卸责任”等“爆点”的新闻显然迎合了相当一部分网民的“口味”,对有关部门“不作为”大加挞伐也就成了理所应当之事。
  
  但理所应当就一定等于有理有据?可能并不一定。由于绝大多数民众对纪委受理范围、工作内容和程序的认识比较浅显,自然会对纪委部门收到群众举报后的的处理方法和工作原则产生一定误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这就是说对各级党委、纪委成员的举报,需收到同级党委会批准后方可立案审查;涉及对常委的举报,必须报告同级党委并上报上级纪委批准后方可立案审查;涉及其他党员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哪级党委管理的就由哪级纪委负责审查;涉及一般党员的,方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被举报人郑少东到底属于哪一级管理的干部我们不得而知,但其人事管理权限在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上级党委手中的可能性并非没有,因此该局纪委不愿对这一举报做正面回应也是有理可循。
  
  另外,1996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联合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对案件审理人员上一道“保密纪律”的紧箍咒并不是为了方便藏着掖着,瞒天过海,恰恰是为了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利于案件的调查审理。因此记者在案件调查尚未展开或是调查结果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贸贸然去纪委“打听消息”遭到拒绝,我们不但不应对工作人员的应对进行指责,反而应该对其谨慎的工作态度表示理解。
  
  当然,该局的舆论应对方式并非全然无错。明明可以用礼貌友好的态度、理性诚恳的解释来应对记者采访,打消民众的质疑,却要不选择无比生硬的“无可奉告”,要不直接挂断电话进行回击,让本来一解释就明白了的事情平添了许多不可言语的“隐晦”。究其心态,“摆官架子”是其一,对民众的质疑存在严重抵触情绪,认为被“找麻烦”是其二。和硬邦邦的“无可奉告”相比,官方语言背后的思考逻辑才是我们更值得关注的焦点。
  
  文/任评声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来源:红网

作者:任评声

编辑:夏熊飞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2015/03/21/3629944.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