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李女士到医院建档并产检时,因医院告知不到位和检查上的疏漏,始终没有进行唐氏筛查,最终产下了畸形婴儿。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李女士夫妇14万余元。(4月19日《京华时报》)
尽管医院一般会有周密的免责设计,尽管这家医院在孕妇提出赔偿请求后一再坚持没有责任,也尽管医院不服一审法院赔偿判决,上诉至中院,但中院还是落下了庄严的法槌,认定医院在对李女士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侵害了李女士夫妇的知情权、选择权,影响了其是否选择终止妊娠,并最终导致了孩子的畸形出生。而畸形孩子,使李女士夫妇抚养费用增加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医院应该承担责任,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
应该说,这是一个合情合理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既然孕妇到这家医院建档并进行产前检查,对医院表达了绝对的信任,那么医院也不能辜负孕妇的期望,应当认真检查才对,避免畸形儿童的出生。可偏偏医院未依照法律规定对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而且是在B超提示NT值偏高,胎儿发育异常,建议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主治医生却失于疏漏,认为无需检查,就有了不可推卸的责任。
就这,医院还辩称诊疗行为没有过错,符合诊疗常规。强调李女士首检时已向其发放了孕期产前检查告知单,贴于门诊病历手册上,上面有详细的检查项目。这种“告知”,纯粹是为了日后的免责,并不是认真负责、科学严谨的态度。要不然,也不会在后来超声检查已提示羊水量偏少,在孕妇未进行唐筛和曾有胎儿NT略厚的情况下,医院还不对胎儿进一步详细诊断,以明确羊水量偏少的原因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向孕妇及家属充分告知。所以,法院认定医方告知方式不够严谨、内容不够具体,告知义务不到位,存在一定缺陷,就是客观的考量。赔偿也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可是赔的再多,也无法弥补李女士夫妇及家人精神的伤痛,也无法给患儿一个健硕的体格,同时给社会还增加了抚养的成本。这个可怜的小生命无法自主选择自己的出生,也没有办法起诉自己的父母,要不然,他绝对不愿以这种面目降临人世,让悲伤戕害自己的至亲。更重要的,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预知畸形婴儿的办法,还让这种事情发生,就是不能原谅的过错。
因此,我多么希望这个判例,能够敲响减少畸形婴儿的警钟。作为孕妇,一定不敢心存侥幸,该建档的建档,该检查的检查。作为医院,应该严肃责任有所担当,及时告知孕妇风险,及时做出相应治疗。明知存在异常还是放任分娩,就和医生的天职,相距十万八千里了。
文/雷钟哲
来源:红网
作者:雷钟哲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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