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尤为受到关注。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4月28日《新京报》)
红头文件本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推手。但在部分地区,红头文件却蜕变成少部分人牟利的工具。比如2003年,温州市龙湾区下发文件,安排副科级以上干部子女就业……这些奇葩文件的出现,无疑损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透支了政府的公信力,已成为依法治国的绊脚石。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无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合法性,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给广大官员敲响了警钟,可预防奇葩文件的野蛮生长。试想,“红头文件”不再是尚方宝剑了,而是随时有可能被法院驳回,在制定文件时,相关方面岂不三思而行、谨慎而为?
现实中,有两点必须要重申。一是从效力上讲,“红头文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非法律文件。当红头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二是早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堵住一些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可见,我们既有根治问题文件的法律基础,也有消灭问题文件的现实需求。但遗憾的是,问题文件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问题文件的生命力何以如此顽强?无非是因为红头文件代表的是“硬邦邦”的行政权力。如果权力得不到限制,红头文件就会任性。这一点在新版的司法解释上便可知一二。司法解释虽赋予了法院,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的权力。但同时也开了一个后门,规定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显然,法律在与权力的博弈中,并未获得压倒性优势,这无形中给了问题文件继续“霸道”的空间。
当然,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法治的进步而言,每一次微小的进步,都是在为质变打基础,都值得获得掌声。但必须要意识到的是,要让法治中国从梦想照进现实,绝不能进两步退一步,给问题文件关门,却又给权力开了一扇窗。因此,用法律封杀问题文件,何不彻底点?
文/薛家明
来源:红网
作者:薛家明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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