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东县原县委常委,统战部长黄祝南,被控在任副县长期间以母亲患癌需要买进口药为由,通过哥哥黄祝明向企业老板索贿16万美元,辩护人在庭上打出“孝子牌”。近日,惠州市中院一审认定两人构成受贿罪,分别判刑12年和10年6个月。(5月3日《信息时报》)
前几天刚刚出了个“捞钱为儿子治病”的杨继雄,现在又来了个“受贿为母亲买药”的黄祝南,看来,现在的贪官也越来越懂得如何打“悲情牌”了。
可事实上,所谓的“孝心”,所谓的“为母亲买药”纯粹就是个搞腐败的借口。法院调查显示,两兄弟索贿后,将钱藏于老家的暗格中,从收钱到母亲病逝,两兄弟根本就无任何实质的买药行为。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黄祝南真有孝心,确实是为了要给母亲买药,但这能成为索贿与减轻罪罚的理由吗?不能!我们知道,贪污受贿如同抢劫盗窃,对社会的危害都是巨大的,纵有千般理由,都不能去实施。一个人不偷不抢,一个官员不贪污不受贿都是一种底线,越过这个底线,必然都要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
塞缪尔·约翰逊曾说过,“法律为每个人规定了行为准则,描述了使他能获得社会保护和支持的方式。”当一个官员违反法律贪污受贿,他同时也就失去了社会保护和支持的方式,哪怕他受贿的理由多么“迫不得已”,哪怕他看上去很有“爱心”,“孝心”。由此,假设黄祝南真的是为了给母亲买药而索贿,人们可以说他有孝心,但法律并不会因为他有孝心就减轻对他的处罚,不然,其他的贪官也效仿,那还怎么反腐?
有那么一种小偷,行窃被抓后总是会编造一些“孩子没钱上学”,“父母病了没钱治疗”等悲情理由以图博取人们的同情,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贪官杨继雄,黄祝南之流就如同这样的小偷。然而,法律是就是法律,只要触犯了法律,不管触犯法律的原因有多么动听感人,都要受到同等法律的制裁,不然何以体现法律的尊严与公平公正?何以以敬效尤?所以,黄祝南说他是因“孝”受贿,那我们也要“含泪”反腐。
文/叶建明
来源:红网
作者:叶建明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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