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天猫买茅台和五粮液,结果花13万多元买到的168瓶酒全是假酒。近日,一名酒类管理站工作人员不仅要求售假商家“退一赔十”,支付133万多元的高额赔偿,同时,要求天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月2日《海峡导报》)
“知假买假”存在的四个争议点,其实都是有法可稽,并不存在争议。譬如关于赔偿问题。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虽不是售假商家,但性质却与实体市场提供者一样,既然也收取了类似摊位的“出租费”,那么,就与卖家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作为“出租方”的天猫,自然对承租方的市场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卖方售假酒而不知,信息不提供购买者等等,都是未履行义务的失责。有好处先沾着,出问题忙卸责,这叫啥逻辑?
而且事实上,无论是新消法,还是去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这已经清楚表明,“职业打假人”在法律上视同一般消费者,也即,一切消费者可以主张的权益,包括十倍赔偿,都必须不折不扣得到维护,并不因为特别身份而影响维权。以此计算,索赔133万合情合理,并非无原则的狮子大开口。白纸黑字,通俗明白,狡辩很好玩吗?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网络购买平台虽然买卖自由,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而买卖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作为两个不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必须偏向于弱者。这是保证权益的相对公正客观的现实需要,也是国际处理类似问题的一贯做法。譬如一些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无论立法、行政还是司法层面,都以消费者利益优先,而不以企业利益为导向。
目前我国网络市场领域存在一个令人丧气的常态,就是消费者一旦权益受损,绝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会选择忍气吞声,以求息事宁人。这一方面是因为维权成本高,为追回一只鸡,要耗费一头牛,维权成本倒挂,谁愿意?当然,也有维权意识淡薄,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我权益的因素。但不管事出何因,对网络市场的健康有百害而无一益,却是铁定的。
“知假买假”的最大亮点,恰恰在于它对应着“知法用法”。虽是“以恶制恶”,却也是用足法律的智慧。因此,对案件的依法审理,就不仅仅是解决一时一事的问题,其实更是一次普法过程。通过惩罚性赔偿,既维护了法律威严,也通过示范,激发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的积极性。虽说用知假买假维权成功来促进网络经济秩序的健康良性运行质态,不是最佳办法,但对同类的、潜在的、未来的生产经营者的震慑效果却是肯定的,这显然能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内保护到消费者。于此而言,我们期望案件审理部门能将这一买假酒索赔案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
文/晴川
来源:红网
作者:晴川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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