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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顺利实现要靠法治护航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夏熊飞 2015-06-20 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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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出生的南京小伙陈森(化名),在其10岁时父母离婚。随后,陈森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因脑出血突然身故,独生子为了继承父亲财产,去当地住房管理部门查询父亲生前名下房产明细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公民财产是个人隐私,必须明确提供房屋的具体地址或者房产证编号,而不能仅仅通过父亲的姓名进行查询。南京小伙陈森无奈提起诉讼。6月18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19日澎湃新闻)
  
  房管部门拒绝查询并非没有道理,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权属信息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应明确所查询房屋的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
  
  但问题是,作为独生子、权利人,正是不清楚父亲生前的房屋遗产信息,才需要查询父亲名下有无房屋遗产,如果已经知道相关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还有必要查询父亲名下有无房屋遗产吗?而如果查询不到可能存在的父亲房屋遗产,怎么能保障子女继承权的充分实现呢?这无疑陷入了查询悖论和权利实现的死结。
  
  单位、个人房产信息的范围,不仅包括业经权属登记的房屋,及其坐落、权属证书编号,或者其上设定的转让、抵押、担保、查封、拍卖等权利变动事项,还应包括那些尚未登记在册的房屋。如果因未登记而无法查询的,根据上述《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查询机构可以“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为由,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简单以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设置查询门槛,并不科学、合理。
  
  而陈森与房管部门的冲突,其实也是相关立法的冲突。房管部门依据的是部门规章,而公民继承权是受《继承法》《物权法》明确保护的,根据《立法法》,在法律、规章产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效力位阶较高的法律。不能简单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机械执行部门“行规”,而妨碍公民依法行使、实现继承权。事实上,房屋确权登记本身,对外具有公开、宣示性质,非关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简单以“隐私权”为由对权利人设置房屋信息查询障碍,有违法理。
  
  在这个问题上,银行业的做法相对进步。2013年司法部、银监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规定:“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可由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等,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房产查询函》,再凭《房产查询函》到房管部门等查询被继承人房产,之后再依法行使继承权。
  
  该案尚未宣判,最终结果有待法槌定音,但一方面,正如南京住建委人士表示,希望通过个案诉讼,厘清法律关系,推动和完善我国房产登记信息及查询制度,为更多有需求的人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依法治国、简政放权的改革大潮下,去除各种关于查询继承遗产、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行政壁垒和人为障碍,让群众办事少跑路、少折腾,应该成为现实。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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