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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低龄暴力,我们束手无策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刘艳秋 2015-07-09 0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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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龙陵县一学前班的3名男童,在教室内使用手指、木棍,对班上多名女童、男童下体进行侵犯。3名施害男童只有7岁,其中两人为正、副班长,受害儿童大多只有六七岁。目前,该县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各项工作正有序开展。(7月8日《法制日报》)
  
  面对这样的事件,面对年方七岁的施害者,社会甚至无法表达最普通的愤怒情绪,七岁的小孩嘛,懂得什么?但这样明显恶劣的加害,又使得社会不能无动于衷,像官方一样,轻飘飘地将其视为“孩子的游戏”,这一事件,显然超出了游戏的界限。
  
  笔者不太了解欧美国家对于类似的事件如何处理。但很显然,在我们国家,对于熊孩子,对于低龄暴力,社会已到了手足无措的地步,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措施来予以约束、规制,找不到合适的机构、组织来予以管理,甚至在事发之后,官方的问责与社会的愤怒都找不到合适的对象。
  
  何以至此?除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缺位这一因素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类似事件的成因太过复杂,制度、文化、教育的缺失太过严重,社会性因素在其中的影响太过深重,任何对单一成因、单一对象的剖析与声讨,都不免以偏概全、挂一漏万。
  
  例如,在这一事件中,我们至少能发现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教育权责界限的混乱。这其实是现行中国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前不久,网络世界中掀起了一场“孩子首先是谁的”争论,班主任与家长互相指责对方不负责,互指对方才是孩子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这即是教育权责界限混乱的体现。正因这种混乱,家长与校方、老师都无法真正厘清在孩子教育上自身的权利与责任,由此导致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教育内容——公共道德教育严重缺乏。家长将其托付给老师、学校;而丧失了教化功能的现代学校则主要以传授知识为义务,不能真正承担起公共道德教化的职责。可以说,对学龄儿童的公共伦理、公共道德教育在我国现阶段实际上是缺席的,由此导致一些地区学龄儿童缺乏公共道德意识。在这样的情况下,低龄暴力也就在所难免。
  
  其次,教育价值导向的偏差。学校纵然抛弃了公共道德教化的责任,但是作为公共场所,无法完全漠视对学生公共道德的培育,虽然这种培育漫不经心,但聊胜于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相比学校的价值导向,很多家长却以与之相悖的价值观养成孩子的行为与意识。在这样的价值观下,遵守公共伦理与道德是老实的吃亏行为,无视它们方是使人受益的法则,孩子唯恐不“疲”、不“熊”。学校教育在漫不经心地搭台,家庭教育则在积极主动地拆台,儿童世界价值混乱,价值导向出现严重的偏差。
  
  再次,权力规则的渗透。在这一事件中,一个刺眼的细节是,这三位施害孩子,两人是正副班长,这显然不是巧合,而是社会中权力的规则在儿童世界中的渗透。权力规则渗透于儿童世界,除了学校管理行为的不当之外,更重要的,可能来自于更隐性、更深层的渠道,家庭的耳濡目染,社会的潜在影响。当孩子家长为了区区班长、三好学生名额行贿校长、班主任时,当孩子可能因为父母权力的大小而享受不同的待遇时,孩子们就逐渐意识、学习到权力的规则,意识到权力的巨大威力,小有权力则小试牛刀,也就不值得奇怪了。
  
  实际上,上述问题都对应着社会大环境中相应层面上的混乱、偏差与扭曲。我们很难在社会整体价值观扭曲之后,要求家长把孩子培育成“兴灭继绝”的“堂吉诃德”;很难在法律制度缺位、学校角色褪变之后,要求学校重拾信仰与知识并举的教育伦理;也很难在权力规则在社会中无孔不入的情况下,期待学校成为例外之地。所以,类似事件发生后,公众对教育部门、家长的愤怒指责,官方对相关责任人的严厉问责,实际上仅仅是以最便捷的对象为公众的愤怒情绪提供一个宣泄口而已,委实是他们难以承受之重。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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