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月17日云南网)
小学生在水库溺水死亡,孩子的父母确实存在着监护不到位的责任。但作为水库的管理方也不是说一点过错也没有,如果只凭自己在水库边设立了不准游泳标识牌,就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那是不负责的。试想,如果大家都这样,那工作不就落入了简单化了。譬如:公安交警部门只要把交通标志设立好了,就不需要上路值勤了;城管部门只要贴出了不准违章搭建、不准私自设摊的告示,就可以在家睡大觉了,那这个社会秩序能好吗?
水库管理方之所以在水库边贴出不准游泳标识牌,一是为了保证水库的水质,其次是意料到可能会有人去游泳。既然意识到有人会去游泳,而且时下正是夏季高温时节,加上学生都在放暑假,如果水库管理方负责任的话,应该加派人员进行巡查,防止一些学生和社会人员去水库游泳。另外,水库管理方应该加强宣传,除设置不准到水库游泳的警示牌之外,还应该印刷一些宣传资料到水库周边的乡镇社区进行宣传教育,只要工作做到位了,那么就可以尽最大可能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而这个水库未采取防护措施,虽自称有人员管理,但对孩子戏水、游泳的行为不加制止。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发现,耽误了抢救时机,最终造成孩子遇难。
5位学生在水库溺水死亡,是因游泳溺水死亡还是玩耍时失足溺水死亡的,现在还没有一个结论,但不管怎么样,这样的悲剧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再说,学生溺水死亡肯定不是故意的。死亡学生的家长追究水库管理方的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这样的事情发生后,不管是谁都应该有所同情心。而这个水库管理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管理责任,而是向死者家属索取“尸体污染费”,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有点太不近人情。不但给死者的家属伤口上再洒了一把盐,更是不利于事情的解决,把事情越闹越大。
试想,如果按照这个水库管理部门的逻辑,一旦哪个人家失火了,有关部门还可向这家人家收取环境污染费。一旦有车辆在路上出事故了,交警部门还可以向出事司机收取交通堵塞费;有人被抢劫或被强奸,使劲喊救命,把居民吵醒了,有关部门是不是向其收取噪音污染治理费?这与趁火打劫有何两样。
文/胡建兵
来源:红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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