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河南电视台记者在某楼盘火灾现场采访时,遭现场保安阻挠。接报警后,桐柏路分局迅速派警赶到现场处置,在调查过程中,民警与记者发生冲突。对此,我局高度关注,已安排纪委、督察等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依规做出处理。”这118个字是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当天下午五点发布的“情况通报”。
两天过去了,我们还没看到调查结果是啥。倒是“民警与记者发生冲突”让人关注。这个“冲突”目前为公众所知的就是记者摄像机被抢、人身被殴,并被单方带走接受讯问。再有几天,记者节就要来了,有人质疑,难道这就是给记者节的“礼物”?并担心河南省委给记者节的慰问信如何写,如果还有“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字眼,就难免会有“情何以堪”“大跌眼镜”的众议,因为,记者的采访权被如此践踏,无论如何不能被容忍。
在对此事件的评议中,笔者倒是没有人云亦云,而是抓住记者摄像机被抢这一点,质疑警察涉嫌抢劫,想问郑州市公安局敢不敢以抢劫罪立案查处涉案警察?尽管警察出警是在执法,是职务行为,抢记者摄像机并非为了占有,但是,在警察执法的相关规定里,也一定找不到可以或者必须抢夺记者摄像机的条款。类似的,即便作为普通公民在现场拿出手机拍照拍摄,警察也不能抢夺公民的手机,对于警察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但,是不是可以以抢劫罪立案查处涉案警察呢?似乎很难,警察并非为了占有,他的目的就是要删除记者所拍摄的内容,然后再把摄像机还给记者。世界上没有这样的抢劫。换句话说,如果记者就是不让抢,警察是不会要了记者性命的,这一点基本可以确信。即便有暴力存在,又能危险到哪里去呢?有着安全底线的抢劫,还叫抢劫吗?所以,警察抢了记者摄像机,基本等于扇你几耳光踹你几脚抽你几皮带……结果是构不成轻微伤的那种情况,小小教训你一下而已。有时候会发生摄像机被毁坏的可能,但也放心,毁坏了人家可以赔偿,公款买单,个人充其量道个歉,就算万事大吉了。
多数情况下,一些素质比较高的警察是不会抢记者摄像机的,因为这是得不偿失的事情。警察出警执法,做出了法律规定之外的事情,比如抢记者摄像机,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记者所能做的就是走行政追责这条路。警察没有违法犯罪,只是犯了错误,可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接受行政处罚,降级啊记过啊免职啊……仅此而已。其实,这种行政处罚之路走起来也不是很容易,所以,一些素质不怎么样的警察,就可以口出狂言行无遮拦,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让人见了害怕,许多人乖乖就范。碰上了记者,就是抢了摄像机,如果没有证据没有社会影响,记者也是只有吃哑巴亏的份儿。
事实上,只要不是审讯室的摄像头没电了或者坏掉了,只要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的事情,就不可能不留证据不产生社会影响。那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俗话不俗,谁能逃得了?你抢了记者的摄像机、收了记者的手机,还有围观者的手机呢,还有天眼呢,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原形毕露的那一天迟早会来到的。
围观者拍摄的火灾是凶猛的,拍摄的警察带走记者的画面更加凶猛。据说可燃物是保温材料,但是按规定建筑物的保温材料必须是阻燃的,那么问题来了,保安不让死者家属和业主靠近建筑物,不让记者采访,警察出警也是二话不说,抢摄像机打记者,单方带走记者,是不是联起手来遮掩真相呢?是不是背后隐藏着见不得人的利益链条和腐败行为呢?如果不这样推理,又该如何解释警察抢记者摄像机的执法行为呢?
还好,只是“民警与记者发生冲突”,并没有与围观者发生冲突,没有抢走围观者的手机,这就距离还原真相近了好几步。毕竟,我们已经走在法治的路上,抢走围观者手机的警察,我们绝对不希望看到,不希望遇见。也但愿,根本不会有这样的警察。
文/朱永杰
来源:红网
作者:朱永杰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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