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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仇恨的“终身禁演”建议应该谨慎

来源:红网 作者:猫之鱼 编辑:刘艳秋 2015-11-06 0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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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任茂东、刘政奎、刘振来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草案应设行业禁入、限入制度,对于有劣迹行为的演员特别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演员,处以限时“禁演”甚至是终身“禁演”处罚。(11月5日《新京报》)
  
  这年头演员也不好混,咱们常常看到他们作为明星光鲜亮丽的一面,而没有看到硬币的另一面。实际上和任何一个行业一样,真正靠自由竞争的成功者,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在他们的身后,有那么一大批卑微如草芥的未名者,早就“尸骨遍野”,一句话,没有人可以随随便便成功。如果咱们承认在一个文明的国家没有“特等公民”,那在这里也不应该有人面对“劣等待遇”,尤其这些“建议”出自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之口,极有可能成为制定全国性法律的重要参考时,是值得警惕的。
  
  幸亏“对于有劣迹的演员,终身禁演”是几个委员的建议。咱们都知道,即便是那些服刑改造后的犯罪分子,大到国家社会,小到社区居委会,甚至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民间协会都在积极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不歧视他们,赋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权,是他们能否真正融入社会最重要的基础。
  
  演员就是演戏的,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演员,在受到处罚之后,仍然被剥夺或者被部分限制劳动权,演员不去演戏,他们能做什么呢?劳动权是一项属于每一个人的单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早就被宪法确认。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演员实行“终身禁演”,让他们离开演艺行业另谋他路,如果职业没有贵贱,只是分工不同,那么,限制他们做演员而从事其他的生产劳动,岂不是职业歧视吗?形象的理解:你丫的在“贵圈”太乱,干脆去做个环卫工人啥的吧,环卫工人在委员们的眼里,就低人一等?反过来说,环卫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不可以禁止他们扫大街,去做演员?所以种逻辑推导的结果,证明了委员建议的荒谬。
  
  不错,我也承认,演员尤其知名演员的一言一行对整个社会风气有不小的影响,甚至对青少年的负面作用不可低估。但严刑峻法从来不是培养人社会责任感的最佳途径。对虚拟共同体的价值认同,来自行业的以及来自社会舆论的评判是个人自律重要的基础。市场条件下,相信普通观众有对善恶美丑的鉴别力,电影行业的市场化也必然有自清的能力,让那些劣迹艺人淡出人们的视野,本质上,应该出于市场与人们自由的选择。否则咱们无法解释“苍老师”的全球女神形象,也无法理解“章老师”在公众舆论面前,一副气急败坏的模样,是因何而来的。
  
  委员们真地不需要僭越国民家长的权利。“终身禁演”寄希望公权力出手或者上升成为法律,有两个前提:一是绝对正确,一是必须干预,显然对于劣迹演员“终身禁演”来说,是不符合这两个必备条件的。
  
  一个没有电影院的社会是不正常的。一些普通劳动者对一线明星的认识确实是有问题的,这两个群体之间有太多的误解乃至“仇恨”。前段时间,黄晓明大婚很烧钱,引发了屠呦呦与黄晓明价值的讨论。但我们往往忽略了,科学家和演员属于两个不同的分配体系,如果科学家按照演员的分配体制进行工资配给,著名科学家年薪过亿,普通科学工作者大米盒饭,这恰恰是科学的悲哀。
  
  因此,委员们真正要做的是修复民间与演艺界的裂痕,而不是依靠出台法律“终身禁演”拉大他们彼此之间的仇恨。
  
  文/猫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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