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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命案何以成了“葫芦案”?

来源:红网 作者:叶建明 编辑:刘艳秋 2015-11-24 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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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妻子受胁迫被同村邻居冀鹏3次强奸,报案后冀鹏却被先抓后放,此后夫妻进京上访,回来却被公安拘留。河北省涞源县一农民毕志新在找冀鹏要说法时将冀鹏杀死。记者昨天获悉,毕志新一审被保定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冀鹏亲属14万余元。(11月23日《京华时报》)
  
  毕志新本来是受害者,受奇耻之辱,老婆3次被强奸,到头来,他却成了杀人犯,被判无期重刑,这个案件,已经在社会上激起涟漪,让许多人唏嘘不已。
  
  虽然说,再怎么受辱,都不该去杀人,但鉴于此案的特殊性,被杀者冀鹏有重大过错在先,不但3次强奸人家的妻子,还一直拖着不给个说法,甚至狂妄叫嚣“你爱哪儿告哪儿告,老子有的是人,老子候着你”,因此,法院在判处毕志新杀人一案时,明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理。
  
  当然,说法院完全是“葫芦僧判葫芦案”也不尽然。毕竟,冀鹏还没有被检察院批捕,还没有被法院判决,形成法律文书。换言之,就是说在还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认定冀鹏就是强奸犯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这样判,只不过,于法可能通,于情于理难通。
  
  其实,没有法律上的证明文书,并不等于就不能认定冀鹏为强奸犯。翻开以前的新闻可知(8月10号),涞源县公安局在己制作的《起诉意见书》里明确称“足以认定”冀鹏强奸。这充分表明,涞源公安机关已经搜集到确实的证据查清了冀鹏强奸犯罪的事实。故此,法院在审理毕志新杀死冀鹏一案时,完全可以多花点时间到涞源县公安局去了解审讯的情况和查看有关记录材料。若非要冀鹏是强奸犯的法律文书才肯轻判,这是犯了许多单位即怕担责又懒政(不愿下去了解情况),从而非要证明一样的毛病。
  
  另外,至于为何一直未批捕冀鹏,涞源县公安局的解释是“已将该案报涞源县检察院批捕,但检察院一直未下达批捕通知”。可涞源县检察院又是另一番解释“未见到有该案移送至批捕科,没有接到过该案的批捕申请”。显然,涞源县公安局与涞源县检察院,总有一个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由此可以说,毕志新从受害者演变成杀人犯,这有关渎职的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个“推手”。试问,如果冀鹏被及时批捕了,哪会有毕志新后来的愤怒杀人?
  
  文/叶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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