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人简称“网红”,“网红”本是网络社区中再正常不过的事物,但是某些所谓“网红”其走红方式却是依赖一些原本应被社会唾弃的行为,比如爆粗、漠视公共礼仪、对抗公共道德。有媒体将这样的“网红”称之为“臭豆腐式的网红”,意为闻起来臭,但大众却趋之若鹜。令人称奇的是,这样的“臭豆腐式的网红”不仅没有因其“臭”而被社会唾弃,反而得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商业机会,他们的“臭”反而可以变现为经济利益。而更令人无奈的是,任何对他们行为的谴责与批评在客观上都成为推动他们走红的一股力量,成为帮助他们成名的一种要素。
有识之士对此忧心忡忡。因为很显然,“臭豆腐式的网红”折射出一种价值观的扭曲。而这种扭曲的价值观不仅存在于网络社区。更重要的是,“臭豆腐式的网红”们真正目的并不在网络社会,而在现实社会的机会,所以,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实际上也存在于现实社会,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真正生存于其间的世界。这才是最令我们不安的。因为,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的社会,它可能放大了现实社会的中的丑陋。但是,如果这种丑陋的价值观也广泛存在于现实社会中,那么我们就无法以丑陋被放大而自欺欺人。
当然,“臭豆腐式的网红”可以说是网络红利的副产品。我们必须承认,“臭豆腐式的网红”只占“网红”群体的一小部分,绝大多数的“网红”们走红成名虽然或许也采用了一些不太常规的方式,比如炒作、机构运营,但至少他们所依靠的是相对积极、正面的东西,例如知识、才华、思想、信息、创意等等。在这个意义上说,“臭豆腐式的网红”似乎是我们社会享用网络红利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是网络社会洪流中携带的杂质。
但是,我们社会并不能因此而听之任之。因为“臭豆腐式的网红”的示范效应无疑是巨大的,当一个“臭豆腐式的网红”借用其“臭”而获得现实中的经济利益之后,立马效仿者就会群起,“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就像本文引文新闻所展示的,他们显然是在效仿前一段时间上海地铁站发生的“凤爪女”事件。
所以,问题就在于我们社会如何切断“臭豆腐式的网红”的示范效应。之所以说“切断”,是因为任何从源头上杜绝“臭豆腐式的网红”发生与传播的措施恐怕都很难奏效,而且极易引发一些次生问题。例如,限制视频的上传与传播,可能会违背网络社会开放、自由、多元的特性,从而扼杀网络的活力;再者,限制其传播,也将同时削弱舆论批评,并不利于社会本身的正本清源。当然,亦有人提出,以执法部门的执法对“臭豆腐式的网红”们的行为予以惩戒,但这恐怕也会陷入越罚越红的陷阱。更何况,许多行为根本谈不上违法。
在笔者看来,切断“臭豆腐式的网红”的示范效应,最关键的,是切断“臭豆腐式的网红”获取现实利益的渠道,剥夺他们利用其“臭”而获取现实利益的机会,以此在社会中形成这样一种常态:爆粗、漠视公共礼仪、对抗公共道德就应当受到现实社会的唾弃。而要实现上述目的,关键则在于公众以舆论与选择,倒逼那些试图借用“臭豆腐式的网红”的“臭”而吸引眼球的商家们有所警惕、有所顾忌,使他们不得不意识到,拥抱“臭”难免会沾上一身“臭”。归根到底,依然需要公众本身基于理性与正义的选择。
文/岳乾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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