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打死雯雯的是父亲韩某,其原罪是虚荣心和对女儿过高的心理预期所至。而细读新闻却发现,小雯雯之死与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失守”也有着很大的关系。
平时,老师们也发现,雯雯体态偏瘦,明显营养不良,衣衫单薄。而每次老师提醒她多穿衣服时,雯雯总是笑笑不说话。当时,如果老师能及时家访,就会掌握平时小雯雯经常遭到父亲打骂和虐待的事实。
一次,老师发现雯雯膝盖渗出了很多血,便让孩子赶紧把裤腿挽起来。没想到,雯雯膝盖全是伤,她说是跪搓衣板造成的。气愤不已的老师要给雯雯父母打电话,她却哭着哀求不要打。当时,如果老师能及时报告学校以及相关部门,小雯雯也不至于继续遭到打骂。
就在学校发现雯雯屡次挨打后,校长还曾约谈了雯雯父亲,然而每次他都表示不会再打孩子。当时,如果学校发现小雯雯父亲屡教不改,能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取消其父亲的监护权,也许一个饱受摧残的小生命就能得到挽救。
其实,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像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都有具体的保护条款;《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尤其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细节”进行了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如,《意见》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比如,《意见》规定,“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再如,《意见》规定,“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等。
也就是说,如果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哪怕只有一条得到落实,或落实到位,小雯雯之死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或者说,即使父亲的虚荣心和心理预期再高,如果法律能及时进行干预,也不至于打死自己的女儿。
悲剧已经发生,死者不可生还。但是,小雯雯之死的教训,当值得老师、学校、社区相关人员反思,并要好好反思。
如果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现实中得不到落实,或落实不好,即使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多,也不可能防止和杜绝11岁女孩雯雯悲剧的重演。
文/姚明胜
来源:红网
作者:姚明胜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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