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入院的老人不能不管,但也不能无休止地贴钱,这就是摆在养老院面前的现实难题。对于电话不接、下落不明的老人子女,养老院确实没有什么太好的办法。从理论上说,老人的子女与养老院之间建立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老人子女支付护理费用,而养老院则提供老人的饮食起居和护理等服务。由于老人子女未及时支付费用,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养老院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老人子女的违约责任。问题是,案件胜诉后,如果老人子女还是不出现,更不履行判决,矛盾仍旧未能解决。即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于既无财产又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也没有强力制裁的方法。而如果养老院单方解除合同,将老人送回家,不再给老人提供护理等服务,且不说老人无人接收,就是有人接收也非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此举也有违基本的道义。由此可见,走民事诉讼之路并不可行。
民事诉讼行不通,那么就应该寻找更加强有力的途径来保障老人的权益。其实,我国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都可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某负有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送入养老院之后不支付相关费用,不履行探望等义务,而是玩起了失踪,其行为是典型的遗弃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遗弃的刑事责任。
刑事侦查的威慑力要大大强于民事诉讼,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采用技侦手段通缉嫌疑人,能让玩失踪的嫌疑人尽快显形。另一方面,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追查嫌疑人的财产。更为重要的是,刑罚将对嫌疑人产生最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
但在现实中,遗弃罪的案例并不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刑法适用的门槛比较高,要求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生活无着,流离失所,或者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或者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等等,才够得上情节恶劣。像将老人放在养老院后不顾不问,常常不被看作是遗弃,也少有立案侦查的案例。
这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细致。相比而言,西方国家的立法要更具操作性,比如德国将遗弃分为单纯遗弃罪、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与遗弃致死伤罪等三种类型,如此分类有利于司法机关精准处理遗弃行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定罪量刑。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增长,老人入住养老院等社会化养老是必然的方向,但养老院并非社会福利机构,也必然会遭遇子女不付养老费用等纠纷,对此,需要构筑立体的防护机制,既有效地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更有效地保护好老年人的权益,最大限度地遏止类似遗弃行为的发生。
文/庾向荣
来源:红网
作者:庾向荣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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